民法带读课(8)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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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二)保证人资格的限制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保证债务作为一种从债,具有典型的从属性。
例如: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
乙向甲交付了汽车,甲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0万元债务,丙提供保证。
成立上的从属性。
若乙对甲的价款债权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不存在。
效力上的从属性。
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丙间保证合同亦因此无效。
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
乙对丙的保证债务甲对乙的价款债务。
消灭上的从属性。
若甲对乙的价款债务全部消灭,丙对乙的保证债务随同消灭。
移转上的从属性。
若乙将对甲的50万元债权让与给丁,丁同时取得乙对丙的保证债权。
但有例外,保证债权不随同债权转让:
a.丙、乙约定,丙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b.丙、乙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三)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三)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注意:
注意:
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同意)。
但有两个例外:
a.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b.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期间,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书面同意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1.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不问顺序,即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方式(解决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那些事儿)(四)保证方式(解决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那些事儿)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2.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在债务人最终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具有先后顺序,即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直至债务人无力履行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标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即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由部分债务不能履行。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穷尽手段仍不得后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未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这种权利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但需要注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非绝对的,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发生重大困难的;
法律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做题技巧:
做题技巧:
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判断标准:
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才可,如果没有约定,则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经典表达方式为:
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3.3.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分别起诉。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债权数额数额变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承担。
(增加选原来,减少选少的)2.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主债权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五)主债权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3.主债权、主债务转移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
A.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B.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期间,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1.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保证期间的作用为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保证权得以存在。
主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权的,保证权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起诉或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六)保证期间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2.2.保证期间的确定与性质保证期间的确定与性质
(1)有约定的按约定。
须注意:
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
6个月的起算点是: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按照规定行使了权利(一般保证起诉/仲裁了债务人,连带保证找保证人主张债权),发生的效果为:
第一,除斥期间功德圆满,消灭。
第二,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才可能粉墨登场。
连带保证的不喘气直接登场,一般保证必须喘气,即等判决/裁决生效后再登场(先冷眼旁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仲裁/诉讼撕战)3.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VSVS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一句话形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关系,有保证期间就没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2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要喘气)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不喘气)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3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3年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3年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4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只要反记一句话就可以了: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其他全部同步。
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保证人的三次逃脱机会:
保证人的三次逃脱机会:
一般保证人:
“拜托你千万别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人:
“拜托你权人千万别在保证期间内找我要钱!
”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1.1.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1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2)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有: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主债务合同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如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七)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七)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
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即只要债务人放弃了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不管是否援用债务人的抗辩,都可以追偿)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2.2.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小灶课做题须知:
做题须知:
如果题目只是说保证人明知债务人诉讼时效已过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并没有指明债务人是否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