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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费管理规定

修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修理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修理费的核算,

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

先”的管理理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核定、下达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

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修理费预算的审定;

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修理费的管理;总

会计师负责修理费的规范使用。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检修项

目计划与费用预算的编制及分解落实,负责检修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分析,

负责修理费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下达的修理费计划,组织检修项目的实施,

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禁止挪用和超计划使用。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修理费核算,根据设备管理部

门确认的修理费结算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参与修理费年度预算的编制、

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检修施工用料的采购工作,必

须把好质量、价格关,努力降低采购成本,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定额储

备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预结算部门参与修理费预算的编制,及时审核结

算。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审计、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

对修理费使用与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核定、批复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

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核算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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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理费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二条 修理费是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在不改

变设备设施原有性能前提下进行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修理费分为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停

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费用五大类。

(一)日常维修费用是指为保持设备设施可靠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

部件更换、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单体设备的大、中、小修理以及装置

非计划停工及抢修所发生的费用。

(二)固定维护费用是指为维护设备设施的可靠运行,由机电仪等维

护单位根据保运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保运所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是指对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设

施进行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四)装置停工检修费用是指装置长周期运行后,由于设备设施磨损、

腐蚀、结垢、堵塞等因素导致运行工况下降,为恢复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对部分或全部生产装置进行退料、吹扫、置换后进行

的检修所发生的费用。

(五)非生产性修理费是指对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水库、车辆、

办公设备等非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

 

第十四条 根据炼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特点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规

定,对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生产装置中的炉类、塔类、反应器类、压缩机、泵、储罐、供

排水设施、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工艺管网、输配电线路、仪表等设备

设施,在不改变原有产能、参数和规格的前提下,在原有设施基础上对部

件进行更换、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其中:

炉类:

更换、修理炉管、耐火砖、花板、衬里、炉墙等部件发生的费

用属于检修费。

塔类:

更换、修理塔盘、塔壳、填料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反应器类:

更换、修理盘管、分布器、壳体、衬里等部件发生的费用

属于检修费。

压缩机、泵:

更换、修理转子、电机、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

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锅炉:

更换、修理过热器、水冷壁、粉管、风管、火嘴及其他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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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汽轮机:

更换、修理转子、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

检修费。

工艺管网:

更换、修理部分管线、管件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储罐类:

更换、修理罐盖、部分罐体、全部盘管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

修费。

换热器类:

更换、修理芯子、外壳、封头、端盖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

修费。

(二)施工设备、运输设备、机械加工设备、仪器、通讯设备、成套

自动控制系统、电器设备以及办公设备,除整体更换或更换关键设备外,

其他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其中:

通讯设备:

除整体更换交换机、微波收发机等外,其他部件更换、修

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电器设备:

除整体更换外,对转子、定子、励磁、电流互感器、断路

器、继电保护器、变频器、线圈、有载调压开关等部件的更换、修理的费

用属于修理费。

成套自动控制系统:

除整体更换主机、控制柜外,卡件、显示器、电

缆等部件材料的更换、修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三)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库,在不改变其基础结构前

提下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房屋、建筑物和水库的抗震加固

费属于修理费。

 

第五章 修理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修理费预算是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

炼油与

化工分公司、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修理费预算管理体系,理顺预算管理流

程。

第十六条 修理费预算编制流程如下:

(一)每年7月份,各地区公司应组织地区公司直属单位编制下一年

度检修框架预算。

地区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下年度检修工

作量,编制检修项目计划书,报本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审核后的

工作量及规定定额测算编制修理费预算,并于8月上旬报预决算中心审核

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并于8月末上

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年度预算工作的整体安排,

对各地区公司上报的修理费框架预算(包括检修项目计划和费用预算)进

 

3

 

行审核、对接,于9月末批复各地区公司下一年度检修预算指标,纳入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按照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复的检修预算,组织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逐项分解落实,确定车间或装置(核算单元)的修理费

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受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因素影响发生的预算外修理费,由各

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核实确

认后,予以调整预算指标。

 

第六章 检修项目及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检修项目管理是指对检修工作从立项、计划、审批、材料

配件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的有序

管理。

超过规定限额的检修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修理费。

(一)应建立和完善检修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从源头着手抓好计划

管理,强化检修计划的准确性,做到定期检修、预知检修与事后检修相结合,

定期检测与按需修理相结合,确保立项工作的全面、准确和资金有效使用。

(二)外委检修项目应严格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

承包商,建立检修工程的竞价、比价机制,设计、施工等各环节都必须签

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检修所需备件材料根据检修项目计划编制备件材料领用计划,

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按照计划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时间

要求组织采购,建立备件材料采购的竞价、比价机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

采购业务应进行招标。

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备件材料的定额储

备制度,规范储备物资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

(四)检修实施过程中,按照“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制定施

工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和风险评价等过程控制文件,强化过程监督,

确保施工质量和费用受控。

(五)检修项目竣工后,应按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竣工资料完

整存档,并及时组织结算。

(六)检修项目决算按照内控程序规定进行,超过规定限额的计划费

用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修理费的使用应坚持“该修必修、修必修好”,防止失

修或过度检修的原则。

(一)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采用状态监测等预知维修方法,提高检

修计划的准确率,降低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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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理费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装置的设备检修,控制非生产性

修理费用支出。

(三)应加强修理费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分析制度。

预决算部门、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设备管理部门通报修理费的结算情况,设备管理部门会

同财务部门对修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章 费用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后续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石

油财字〔2004〕第337号)、《预提费用核算办法》(石油财字〔2003〕

第216号)和《会计手册》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核算。

第二十二条 检修核算按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

停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五大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检修项

目预算建立备查台账,按项目进行修理费管理和核算,并及时将结算信息

反馈至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检修材料管理,按照实际消耗数量进行核算,不能

“以领代耗”。

第二十五条 对于跨月进行的检修项目,在检修期间内,于每月月末

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完工量及相关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检

修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并进行抵冲。

不能以全年的修理费用预算

总额按时间进度预提。

对于当月完工项目发生的修理费,应在发生时计入

当月成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计划停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应根据造成停工的

原因,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结算,做到

当期发生,当期结算,不能跨年度结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检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应制

订相关检查和考核细则,规范分级管理程序,严格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监督各地区公司修理费的使用情

况,定期对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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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

修理费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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