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9]87号文件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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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87号文件PPT推荐.ppt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组织编制。

编制。

其中,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深基坑工程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包的,其专项方案可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总包单位组织编写是落实总包安全生产责任的体现,(总包单位组织编写是落实总包安全生产责任的体现,而不是完全包办代替)而不是完全包办代替)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监控等。

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组织本单位施工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格后报监理报监理单位,由项目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结合结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专业分包单位技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编制人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员。

第十条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5名及以上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专(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工程专业一致)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工程专业一致)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准规范;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改完善专项方案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人签字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总承包的,两个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实行总承包的,两个单位技术负责人需要签字)要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进行论证。

如:

存在构造缺陷、理论依据不足、计算错误等应属于如:

存在构造缺陷、理论依据不足、计算错误等应属于需做重大修改的,否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原则上应需做重大修改的,否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原则上应一次完成,但提出整改意见。

一次完成,但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案。

如因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专人对专项方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测(旁站式旁站式)。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应当定期定期巡查专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位应当应当组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

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的,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和和监理实施细监理实施细则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措施。

第第十九条十九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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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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