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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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船的号灯的种类和特性有明确的规定,其中50米或者50米以上船舶的具体规定、海船号灯的种类和特性见表1。
序号号灯名称颜色最小能见距离/nmile水平光弧/()1桅灯白6225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2左舷灯红3112.5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3右舷灯绿3112.5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4艉灯白3135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5环照灯红白绿黄3360环照6闪光灯红360环照,闪光频率120次或120次以上/分7莫氏信号灯白5360环照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3.1.1.1除另有明文要求外,航行灯应为平光且不闪光。
3.1.1.2航行灯的透镜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透镜光学质量长期的耐久性。
3.1.1.3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
3.1.1.4每盏特定航行灯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航行灯的性能。
3.1.1.5适当考虑备有双套航行灯,船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3.1.2对对使用使用LED的号灯的特殊要求的号灯的特殊要求LED的发光强度逐渐减弱,同时用电量保持不变。
发光强度减弱的速度取决于LED的输出功率和温度。
为防止LED发光强度不足:
1应起动报警功能以通知值班驾驶员发光强度降低至COLREG要求的水平以下;
或2LED应仅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寿命(实际有效期)内使用以保持LED必要的发光强度。
LED的使用寿命应由制造厂依据LED的发光强度在各种温度条件下以及在号灯运行中的温度条件下减弱的相关试验结果确定和明确通知,并考虑适当裕量。
3.1.3海船海船其它号灯的种类和特性其它号灯的种类和特性除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航行灯、信号灯外,某些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运河主管当局还要求配备一些号灯。
海船其它号灯的种类和特性见表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序号号灯名称颜色功率说明1苏伊士运河信号灯红白绿蓝220V/40W360按照苏伊士运河主管机关规定,船舶通过或在运河作业时,对船舶的装载物,运行状态等,要通过信号灯组合成各种特殊信号表示。
2苏伊士及基尔运河艉灯红绿220V/65W135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若红绿艉灯均需配备时,可仅装一盏能互换滤色玻璃的尾灯。
3苏伊士运河探照灯白220V/3000W-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4苏伊士运河搜索灯白220V/1000W或650W-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5巴拿马运河操船灯蓝220V/40W配特殊透光灯罩船长超过100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地看到它们。
6螺旋桨及球鼻艏警戒灯红220V/40W360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7手提白昼信号灯白24V/60W-应配备24V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附件。
能见距离大于2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3.2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50米或者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航行灯航行灯3.2.1.1基本航行灯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22220V/65W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22220V/65W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12220V/65W艉灯置于船尾;
-22220V/65W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22220V/65W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其它航行灯其它航行灯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1-220V/65W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1-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3-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
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兼。
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3.2.2信号灯信号灯信号灯应由信号灯控制板控制。
3.2.3苏伊士运河信号灯苏伊士运河信号灯苏伊士运河信号灯位于雷达桅上,基本配置如下:
-5-60W白色环照灯;
-1-60W绿色环照灯;
-5-60W红色环照灯。
3.2.4闪光灯闪光灯根据不同的船配置下列闪光灯:
-1-绿色闪光型的大船灯,位于雷达桅上;
-1-红色闪光型危险品灯,位于雷达桅上;
-1-红色闪光型油轮警告灯,位于雷达桅上。
美国海岸警卫队要求.3.2.5其它信号灯其它信号灯其它信号灯的配置如下:
-2-40W红色球鼻首警告灯,位于上甲板前端;
-2-40W红色螺旋桨警告灯,位于上甲板后部;
加拿大国家港务局规定“对于在港务局管辖区内停泊的或抛锚,同时螺旋桨仍在运转的船舶,应由充分的照明,以便清楚的指示这种活动。
”因此我们在艉部如尾楼甲板两舷设置红色灯具货插座即可-3-60W红色深吃水信号灯,位于雷达桅上,根据布置也可安装1个深吃水信号灯,深吃水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3.2.6莫氏信号灯莫氏信号灯3.2.6.1可兼作操纵号灯,归入雾笛系统,位于雷达桅顶。
功率通常为220V/25W3。
3.2.6.2通常由雾笛控制板和莫氏电键控制,其中两个莫氏电键位于驾驶室两翼,其它莫氏电键的可安装在驾驶室前壁和驾控台上。
3.2.7白昼信号灯白昼信号灯配备一套符合海安会MSC.95(72)决议规定的便携式白昼通讯信号灯,白昼通讯信号灯带15米软电缆,配蓄电池和充电器以及其它附件。
白昼通讯信号灯插座按建造规格书配置。
3.2.8苏伊士运河探照灯苏伊士运河探照灯1-3000W苏伊士运河探照灯(通常由船东提供)1-专用的苏伊士运河探照灯插座安装于首旗杆下,由首部220V照明分电箱供电3.2.9苏伊士运河搜索灯苏伊士运河搜索灯2-1000W/650W苏伊士运河搜索灯,可由照明系统供电,在驾控台上设遥控开关3.2.10挂旗国当局规定的特殊信号灯根据挂旗国当局的规定配置特殊的信号灯,例如根据新加坡当局的规定,对于挂新加坡旗的船舶必须在雷达桅上加装2盏绿色环照入境信号灯。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1定义定义“船体以上的高度”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本章节只讨论大于等于间距(本章节只讨论大于等于20米的船舶)米的船舶)(l)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
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
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3)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
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后面详细介绍舷灯布置要求)(4)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
(比如失控灯,操作限制灯等)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5)当装设两盏锚灯时。
第三十条1款(l)项规定的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米。
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米处。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本章节只讨论大于等于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本章节只讨论大于等于20米的船舶)米的船舶)
(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米。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2)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
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3)号灯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处。
(比如失控灯,操作限制灯等)(4)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前显示;
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上显示。
(例如:
29M拖轮)4号灯的颜色号灯的颜色规格规格所有航海号灯的色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这些标准是包括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以内的。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5.号灯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的最低发光强度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
以防止过度的光耀,但不应该使用发光强度可变控制的办法。
6.水水平光平光弧弧
(1)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
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I度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尾灯和桅灯,以及航灯在正横后22.5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
从规定的光弧内5度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
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抓外至多5度处切实断光。
(2)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
(2)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象是一盏灯。
2400TEU项目上的失控灯,34500上的失控灯及操作受限灯)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7.垂直垂直光光弧弧(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从水平上方5度到水平下方5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从水平上方7.5度到水平下方7.5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操纵号灯号灯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2米。
9认可及标记认可及标记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就无此要求)2.标记:
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
按照COLREG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
序列和证书编号;
首线方向;
可见距离(以海里计);
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