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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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附件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格式1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一、填写说明

(一)文号

格式为:

(地区简称)文举字〔年号〕第××号,如“鲁文举字〔2012〕第001号”。

(二)举报标题

格式为:

关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涉嫌违法性质+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

载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四)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举报办理人员提出的是否受理或者如何处理举报的意见。

(五)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受理举报,以及确定承办人员的意见。

(六)附件及备注

列举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证据,注明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举报信息的录入要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要注意对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应当尊重其意愿。

(三)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要注明回复情况,未回复的应当注明原因。

格式6

调查询问通知书

一、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7

调查询问笔录

一、填写说明

笔录内容

在笔录中应当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

调查询问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的关系,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情形、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二、注意事项

(一)《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场制作。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名被询问人。

根据案情需要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时,每一次调查询问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客观描述现场情况,不得有主观判断或者提前定性记载;现场采取了拍照、摄像、录音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调查询问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且不得出现诱导性和推测性的词句。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书写字迹要工整。

(五)《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不能随意空行。

(六)《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由被询问人审阅后紧接正文注明“上述×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七)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格式8

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审批事项

《审批表》是以下审批程序的通用表格: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移送案件审批、处罚决定审批等。

制作时应简要说明需要审批的事项及依据,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为××天。

二、注意事项

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审批事项填写,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格式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一、填写说明

保存方式

保存方式有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

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的应注明保存地点。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有:

1.需要进行鉴定;2.依法不需要没收;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1

抽样取证凭证

一、填写说明

载明抽样取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明确抽样取证的地点或者场所。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2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对象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封对象包括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仅限于财物。

(二)查封(扣押)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二)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已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本执法文书,但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五)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3

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处理的原因有:

1、情况复杂;2、需要进行鉴定;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查封(扣押)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查封(扣押)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作。

其中,第一款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4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解除查封(扣押)原因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因包括: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程度

注明是全部解除还是部分解除。

二、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5

物品清单

一、填写说明

物品的基本情况

载明物品的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

单价、规格型号等其他内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为通用执法文书,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时,配套使用。

(二)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事项填写,如: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6

鉴定书

一、填写说明

鉴定物品

载明送鉴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内容。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7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二)立案日期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签署立案的日期。

(三)案件事实及证据

主要载明案发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相关证据等内容。

如果经过调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载明违法行为不成立的理由和证据。

(四)处罚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阐明裁量权的使用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列举一般按时间排序并适当予以归类,也可以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排序。

必要时应当具体载明证据的特征和所要证明的事实。

(二)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三)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

在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为营业执照上标示的经营者个人(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经营者姓名后用括号注明。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实际经营者。

其中法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5.已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违法的,当事人为实际投资人。

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格式18

案件移送单

一、填写说明

移送清单

移送清单包括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案卷材料等。

二、注意事项

(一)案件不属本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二)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接收单位留存、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9

集体讨论笔录

一、填写说明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记载办案人员对基本案情、相关证据、理由和依据的介绍,阐明拟处理意见和需要集体讨论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二、注意事项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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