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年度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案件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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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借着金融危机的幌子,企业界裁员、调整、减薪、放假、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择机而上。

同样,在2009年,响应着共克时艰的号召,政府号召企业“三不”:

不裁员、不减薪、不欠薪,为企业提供补贴、补助、奖励等等,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就业;

身居劳动关系漩涡中心的劳动者,也放缓了脚步,“蜗居”在不尽如人意的单位,犹豫着要不要跳槽,有的干脆生起了“危机宝宝”。

因此,在2009年,经济学家所预料的大裁员、大失业并未出现,但就业并不充分,即使就业也并不完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下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选择的机会都减少。

三是劳动争议高调运行。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毫无悬念地继续增长,但是其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并趋于平缓(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68.4万件,比上年下降1.3%;

涉及劳动者人数101.7万人,比上年下降16.3%,结案率89.7%,比上年上升4个百分点,涉案金额118.3亿元。

)。

但是不可否认仍处于高位运行,并且无论是劳动者、企业还是仲裁、法院,都非常高调。

劳动者维权已经从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转变。

一方面,劳动者越来越意识到团结才是力量,所以集体行动越来越多。

但是令双方困惑的问题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不明,因而冲突频发。

相信,这是今后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个别劳动者的诉求越来越超乎个人利益,趋向于“利益诉讼(利益诉讼:

是相对于权利诉讼而言的,是指对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为其可主张的权利,为不确定权利主体的可预期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是一种公益诉讼形式。

案件中,劳动者诉求的事实上并非是个人的法律权利,而是劳动者群体的整体利益。

)”。

在2009年,全国发生多起巨额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

这些企业在劳动争议中也不再一味遁形,也登上了前台。

一方面,企业对法律所赋予的有限权利开始较真,为几毛钱的误差而将劳动者告到法院是一个极端的案件,但是逻辑却合乎情理;

另一方面,企业开始对恶意的诉讼行为采取积极行动。

2009年的3.15日,媒体破天荒地报道了企业的维权行为,针对劳动者的恶意诉讼。

这表明,部分劳动者的法律运用能力远甚企业。

政府也在化解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高调行进。

首先是机构创新,各地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扩充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队伍;

其次是制度创新,为了化解积案,各地加强调解,将现行制度中的调解功能发挥至极致。

有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调解”机制,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落到了实处。

四是劳资群体性矛盾升级四是劳资群体性矛盾升级。

个体的争议总是容易解决的,因为分子化的劳动者力量有限。

意识到这一点的劳动者群体形成了群体性的共同认识,产生了巨大的统一行动能力。

这种现象尤其在传统产业工人中尤为典型,并且在老国有工业基地中表现最为突出。

2009年,产业工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

4月,有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

7月,有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

同在7月,吉林通钢事件以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的“双输”后果,震动全国;

8月,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

11月,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等。

显然,这是最先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群体,但是他们的维权方式却令人叹息。

我们在探索、学习处理群体性劳资冲突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是媒体舆论引领劳动关系五是媒体舆论引领劳动关系。

2009年的媒体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舆论真正在成为第四方的力量。

在劳动关系领域,媒体舆论的影响力从未有如此之大。

从开胸验肺、跳楼讨薪,到可口可乐派遣门、沃尔玛,媒体在其间的作用举足轻重。

当然,凡事总有两面。

媒体一方面在促进劳动者群体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成了炒作的工具。

并且,随着网络媒体这一平民媒介的日益普及和威力释放,若不加以规范,无疑将令其走向不可控的极端。

但是,无论今后如何,舆论已经在并将长期引领劳动关系发展的轨迹。

(二)、官方的正式评价3月4日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成效究竟如何?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总体情况还是好的。

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地上升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地上升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约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也延长了,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各地新签劳动合同的条款比较完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能够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上年有较大的增加。

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会加强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用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多数企业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

依法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其明显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其明显。

中小企业人员的裁减应该说基本稳定,部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近2000万农民工返乡,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劳动合同法对裁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和保障民生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劳动合同法将会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一、一、2009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

(一)

(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国家劳动保障立法、劳动标准、劳动标准从行政规定到三方协商从行政规定到三方协商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

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创造了“三弹”制度等。

所谓“三弹”,即弹性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所认可。

这些发生在2008年末的事件,给2009年的劳动标准立法定下了基调暂缓。

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暂缓令一出,民间骂声一片。

无论在网上还是媒体上拥有话语权的人并非想要享受“最低工资标准”,除去为民请命的口号,他们内心担忧的是公权力在收入分配上的失语。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以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和控制是朝着越来越少的方向发展,“最低工资”是政府手中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行政调解手段之一。

百姓总是寄希望于英明的强势人物来保证其收入,政府正是这样的人选。

但是显然“最低工资”调整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上调得过低,劳动者难以满意,企业也不会觉得好,因为毕竟还是上调了;

上调得过高,企业难以承受,而大多数的劳动者未必能够受益,因为毕竟拿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的是部分劳动者群体。

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在下调、上调和暂缓调整中明智地选择了“暂缓”。

这一暂缓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代表了政府调控收入分配手段、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早在1990年,我国政府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郑重承诺实施三方协调机制的义务。

2001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开始运作。

在金融危机下,三方机制逐渐走向前台。

2009年1月23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2月27日,全总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

不再是政府单独出面,甚至不再有政府出面,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让劳动关系的双方有效的互动、沟通、协商,来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诸如经济危机、加薪减薪等问题。

当然,这种趋势还仅仅是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操作。

是否能够将其贯彻到基层乃至微观操作层面,还是个疑问。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其间最为积极和强势的一方,2009年7月9日,全总制定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一贯主张的基础上,适时对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推动。

临近年末,金融危机似乎将要过去,收入分配的话题重又被提起,而且这一次被提起不是因为收入太低,而是收入太高国企管理者薪酬。

2009年11月20日中国日报报道,国资委即将启动2009年央企职位薪酬调查,而一旦工资法出台,将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管。

工资法将单独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订相关条款。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法律就类似于企业规章制度,因为国家就是企业的股东。

但是对于非国有企业,是不是也能采用类似的立法模式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呢?

临近年末,又有媒体爆料,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媒体之不专业暂且不谈,将“同工同酬”这一世界难题作为发展中中国的立法目标,似乎太过超前了。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骑虎难下骑虎难下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热议“上下班交通事故”:

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学者多不支持删除此规定,认为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

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

而有律师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有理。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则称,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

这一说法显然不够充分。

事实上,无论怎样的理由,都无法回避学者的批评:

社会发展了,保障为什么还降低了?

因为,在下意识里,再优越的保障都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只能提高而不能降低。

如此情势,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确实也为难了所有人。

、劳务派遣立法、劳务派遣立法虚虚实实虚虚实实劳务派遣一直以来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整治重点和争执焦点。

从劳务派遣第一次写入国家级立法中开始,劳务派遣相关的传言就甚嚣尘上,虚虚实实,令人难以捉摸。

早在2007年底的时候,就有消息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临时性,已经明确规定,不得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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