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二章1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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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土平方公里;

而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土辽阔的国家,如前苏联有辽阔的国家,如前苏联有2200万平方公里,中国有万平方公里,中国有1045万万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2.居民:

居民是形成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基础。

至于居民:

至于居民的种族是否一致,人口是多是少都不影响居民成为国居民的种族是否一致,人口是多是少都不影响居民成为国家的组成要素。

家的组成要素。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3)政府:

国家通过它的政府对领土上的居民进行有效的管辖并开展对外交往。

不过,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国政府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是该国内政,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能力,对外的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的能力,国家之所以不同于原始部落和其他群体,不同于地方行政区和地方权力机关,就是因为国家有主权。

国家的存在不可以缺少以上任何一个要素。

可以说,国家就是在特定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组成的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基本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二、国家的类型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国家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按国家主权行使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除这些基本分类外,还有些特殊类型的国家,如永久中立国、微型国。

独立国和附属国是在殖民主义时代出现过的国家类型,他们的存在本身与现代国际法主权平等和国家独立原则相冲突,已经为历史所淘汰。

这里主要分析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属国和梵蒂冈市国。

(一)单一国单一国是由多个地方行政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实体。

在单一国中只有一个中央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对外权力,并有统一宪法和国籍。

单一国的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国际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是单一国际法主体,它的地方行政单位都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虽然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仍然受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例如,香港虽然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展开一定的外交活动,但其基本外交事务由中央统辖。

香港和澳门的存在都没有动摇中国作为单一国的地位。

一国两制与中国单一国的特征是不矛盾的。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单一国的一个部分,当然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二)复合国复合国是多个成员之间以一定的组织和机构稳固为前提形成的国家联合。

在复合国这种形态中最主要的是联邦和邦联。

1联邦联邦是由国家组织法确立的国家的联合。

现在世界上有代表性的联邦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瑞士和德国等。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联邦从法律上讲构成一个国家,在对内关系上,联邦政府可以直接对各邦和人民行使权力,在对外关系上,联邦具有国际法人格,由联邦政府代表各邦人民统一行使外交权力。

(2)成员邦不具有国际法人格,它们之间是国内法上的关系。

但是与单一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不同之处是,成员邦的自治权限更大一些。

成员邦有自己独立于联邦政府的一套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成员邦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是由国家组织法划定的。

有些联邦国家,如瑞士,通过国内宪法赋予成员邦一定对外交往权,使它们具有部分的国际人格。

但总体而言,成员邦的对外交往权与国家外交权相比还是非常有限的。

(3)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成员邦的公民同时也是联邦的公民。

(二)复合国2邦联邦联是由国际条约确立的松散的国家联合。

历史上曾出现的邦联国家有十八世纪的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十九世纪的瑞士同盟等。

(1)邦联没有中央政府,只有邦联机构在邦联条约明示规定的权限下行使有限的权力。

在对内关系上,邦联机构不能直接对各邦和人民行使权力;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不具有国际法人格。

(2)成员邦具有国际法人格,它们之间是由邦联条约确定的国际法关系,邦联条约不是国内组织法,而是国际条约。

(3)邦联人民不具有共同的国籍,各邦公民仅具有本邦国籍。

随着这些邦联经济和政治的统一,它们中的大部分已演进为联邦制国家。

现在国际上的邦联已经非常稀少。

(三)永久中立国1永久中立国的定义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有两方面的特征:

在主观方面,它自愿承担中立义务;

在客观方面,它的中立地位受到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的保证,并且这种中立地位是永久的,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现今世界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和奥地利。

瑞士在181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

英法等八国在维也纳公会上通过宣言集体保障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

瑞士接受了这一宣言。

从此虽经两次世界大战,瑞士的中立地位一直没有改变。

奥地利的中立地位是通过1955年的中立条例及之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莫斯科备忘录、奥地利国家条约及个别照会)直接或间接承认,而在国际协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瑞士的中立地位是由条约确立的,而奥地利的中立地位是由国际承认确立的。

(三)永久中立国2永久中立国的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国承担的中立义务是以对中立国的对外关系权进行限制来实现的。

这些限制包括:

(1)对战争权的限制。

除为抵御侵略进行自卫外,中立国不得对任何国家发动战争或参加他国发动的战争。

(2)缔约权的限制:

中立国不得缔结与自己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共同防御条约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条约。

同样中立国不得参加任何军事同盟,缔结军事同盟条约。

(3)除此以外,中立国不得采取可能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特别是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此方面的义务,包括参加对他国的经济封锁、允许外国军队过境和在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接受附有政治条件的援助等。

附属国和梵蒂冈市国自学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国家基本权利是指国权利和派生权利,国家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如独立权、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如独立权、平等权等。

平等权等。

所谓派生的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推演而来所谓派生的权利是从基本权利推演而来或根据国际条约而取得的权利。

或根据国际条约而取得的权利。

国家因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因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存在的。

虽然国际法律文件所列举的是存在的。

虽然国际法律文件所列举的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数目、定义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数目、定义和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和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1949年年国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所列的那四种国所列的那四种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已为国际社会家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所接受。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独立权在国际法上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在国际法上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方面,独立与主权具有相同的别是在对外方面,独立与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含义。

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国家的独立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等国家的独立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

而且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是相各个方面。

而且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只有经济独立,没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只有经济独立,没有政治独立,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国家,有政治独立,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国家,而在政治上依附于他国的国家很难保持经而在政治上依附于他国的国家很难保持经济上的独立;

只有政治独立,没有经济独济上的独立;

只有政治独立,没有经济独立,政治独立不会巩固。

立,政治独立不会巩固。

2、平等权、平等权国家主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国家主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的地位是制度如何,在国际法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真正意义上的国完全平等的。

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平等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家平等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国际法上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际法上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实际的不平等实际的不平等(国家实际上是有大有小,国家实际上是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有强有弱)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它们的意志强加给弱国。

在这种意将它们的意志强加给弱国。

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不同国义上,国家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不同国家,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家,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在它们相互关系上的平等地位。

国,在它们相互关系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平等有两个方面:

即法律国家平等有两个方面:

即法律上平等和功能上平等上平等和功能上平等传统上的国家平等主要是指国传统上的国家平等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

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

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国际法对国家有哪些地位,无论国际法对国家有哪些保护,这些保护应以平等的方式保护,这些保护应以平等的方式适用于每个国家适用于每个国家任何国家有权平等地在国际上享有权利任何国家有权平等地在国际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权平等地实现其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权平等地实现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并履行其义务所有国家都有在国际上求偿的能力并有所有国家都有在国际上求偿的能力并有权在解决争端的法律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在解决争端的法律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也就是在法院上的平等地位。

地位,也就是在法院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各国作为主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各国作为主权实体有权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体有权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

所谓功能上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所谓功能上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平等中的国家平等国家在参与解决国际问题方面的国家在参与解决国际问题方面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加与国家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加与国家的利益相关的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利益相关的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和多边公约和多边公约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根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法律关据传统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必须符合自由同意的要求,任何国系必须符合自由同意的要求,任何国家不得被迫接受一项新的法律规则家不得被迫接受一项新的法律规则自由选择的平等,是指各国人民有自自由选择的平等,是指各国人民有自由选择其政府形式和政治制度以及经由选择其政府形式和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向,制定其法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向,制定其法律和政策的平等权利。

任何外部力量律和政策的平等权利。

任何外部力量强迫一国放弃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为都强迫一国放弃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为都是对该国平等权的侵犯。

是对该国平等权的侵犯。

3、自卫权、自卫权自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自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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