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三章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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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三章PPT推荐.ppt

A-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差异与冲突;

差异与冲突;

a-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的差异与冲突的差异与冲突细分:

细分:

A-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法人A-不同类型的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AaA双边双边税收税收协定协定重复征税的弊端:

重复征税的弊端:

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的最优配置妨碍资源的最优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避免不同管辖权重叠的重复征税不同国家之间的居不同国家之间的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辖权之间的冲突是最常见的形式最常见的形式单边与双边的减除单边与双边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来源地(属地)优来源地(属地)优先原则先原则BB扣除法扣除法减免法减免法免税法免税法抵免法抵免法来源地(属地)优先来源地(属地)优先是指各国在行使各自来源地(属地)优先是指各国在行使各自管辖权基础上,居住国承认非居住国的地管辖权基础上,居住国承认非居住国的地域管辖权处于优先或独占地位,并通过单域管辖权处于优先或独占地位,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方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边或双边方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优先行使,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居住国通过相应措施予以避免;

居住国通过相应措施予以避免;

独占,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居住独占,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居住国完全放弃对境外所得的课征。

国完全放弃对境外所得的课征。

国内税法:

单边单边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双边双边几种方法的图示扣除法扣除法减免法减免法免税法免税法抵免法抵免法假设税率:

假设税率:

来源国:

30%居住国:

居住国:

40%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居住国征国征税税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外所得征税时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

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

例一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所得100万元,万元,100万万其中来自于甲国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居住国)的所得的所得70万元,万元,70万万来自于乙国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非居住国)的所得的所得30万元;

万元;

30万万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30%甲国实行扣除法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十21)91万元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万元甲国对该跨国公司在乙国已缴纳的甲国对该跨国公司在乙国已缴纳的9万元税款只给予万元税款只给予3.6万元(万元(940)的减除,可见扣除法只能缓解但不能)的减除,可见扣除法只能缓解但不能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协定范本不主张此方法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协定范本不主张此方法9万万21万万91万万36.4万万45.4万万40万万9万万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的比例,按较低的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的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所得按正常税率征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所得按正常税率征税。

税。

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免税法与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免税法与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单边免税单边免税一些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给予免税待遇一些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给予免税待遇是基于国内税法来进行的。

是基于国内税法来进行的。

全部免税与部分免税。

双边免税双边免税来源国税率来源国税率参与免税参与免税持股时间持股时间行业限制行业限制单边免税可能出现(双重免税,单边免税可能出现(双重免税,doublenon-taxation)要求国外来源所得享受免税必须是本国居要求国外来源所得享受免税必须是本国居民公司参股达到一定比例的制定称为民公司参股达到一定比例的制定称为“参参与免税与免税”或或“参股免税参股免税”股息(参股免税的情况除外)、利息、特股息(参股免税的情况除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来源国往往只征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来源国往往只征较低的预提税,不予免税。

(适用抵免)较低的预提税,不予免税。

(适用抵免)全额抵免与累进抵免全额抵免与累进抵免国外所得免税,区别在于:

要不要计入国内所国外所得免税,区别在于:

要不要计入国内所得,调增适用的累进级次。

得,调增适用的累进级次。

例二100万万70万万30万万6180万:

万:

35%30%81100万:

40%全额免税:

全额免税:

对乙国所得对乙国所得(30万)不征税,已由乙国征走万)不征税,已由乙国征走9万元万元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7035%24.5万元万元累进免税:

累进免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万元免税法的优缺点免税法优点:

免税法优点:

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居住国放弃对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居住国放弃对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避免了两种税收管辖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避免了两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交叉课征。

权的相互重叠交叉课征。

计算方法简便易行。

有利于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免税法不足:

免税法是居住国单方面放弃居民管辖权,使来源免税法是居住国单方面放弃居民管辖权,使来源国地域管辖权处于独占地位,没有体现国与国之国地域管辖权处于独占地位,没有体现国与国之间对跨国所得分享原则,居住国财权利益受损。

间对跨国所得分享原则,居住国财权利益受损。

刺激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

即当居住国所得税税刺激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

即当居住国所得税税率较高时,可能将居住国利润转移到低税国。

率较高时,可能将居住国利润转移到低税国。

Review抵免法抵免法扣除法扣除法减免法减免法免税法免税法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deduction),它不一定,它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抵免抵免限额限额实际抵实际抵免额免额实际抵免额实际抵免额min(来源国征税来源国征税,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抵免限抵免限额余额额余额超限超限抵免额抵免额综合抵免与分国抵免分分国国抵抵免免综综合合抵抵免免各国均盈利各国均盈利各有盈亏各有盈亏政府政府纳税人纳税人政府政府纳税人纳税人抵免限抵免限额余额额余额来源国来源国已纳税已纳税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居住国居住国征税征税来源国来源国征税征税居住居住国补国补征税征税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缴纳税款。

外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缴纳税款。

直接直接抵免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间接缴纳的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缴纳税款。

间接间接抵免抵免间接抵免法的计算A.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分得毛股息分得毛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子公司税后所得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2.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A分得毛股息分得毛股息+A分得毛股息分得毛股息/(1-来源国税率)来源国税率)预提税预提税一般而言,直一般而言,直接抵免和间接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同时进行。

抵免同时进行。

例四甲国甲国A公司拥有乙国公司拥有乙国B公司公司50%的股份;

的股份;

AB甲国甲国乙国乙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利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利100万元;

50%100万万200万万B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利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利200万元;

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缴纳公司所得税后,B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公司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母公司A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T=40%T=30%t=10%甲国公司所得税率甲国公司所得税率40%;

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乙国公司所得税率30%;

预提税率预提税率10%。

计算计算A公司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的应纳税额。

公司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的应纳税额。

B公司已纳乙国所得税公司已纳乙国所得税=200*30%=60万元万元B公司税后所得公司税后所得=20060140万元万元B应付应付A公司毛股利公司毛股利=140*50%70万元万元乙国征收预提税乙国征收预提税=70*10%=7万元万元A公司承担公司承担B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60*(70/140)=30万元万元A公司来自公司来自B公司应税所得公司应税所得=70+30100万元万元抵免限额抵免限额=(100+100)*40%*(100/(100+100)=40万元万元实际抵免额实际抵免额=min(乙国已征税,抵免限额乙国已征税,抵免限额)=min(37,40)=37万元万元公司抵免前向甲国纳税公司抵免前向甲国纳税=(100+100)*40%=80万元万元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43万元万元多层间接抵免30030015045%35%2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的应用情况参与免税参与免税两个范本推荐两个范本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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