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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本“三原则说”代表人物:
史际春邓峰代表人物:
王保树“四原则说”代表人物:
李曙光代表人物:
刘瑞复“六原则说”代表人物:
刘亨隆“七原则说、八原则说”代表人物:
李昌麒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其一,应具有高度概括性;
作为法的“灵魂”,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所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共性的一般原则。
其二,应具有直接统率性;
由于社会关系广泛多样、复杂多变,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十分庞杂而且联结不紧凑。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众多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准绳,是众多的具体经济法律规范的统率。
它使经济法制统一、协调和相对稳定,使所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
其三,应具有普遍指导性;
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覆盖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全部,贯穿了整个经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具有共性的一般原则,因而,它能为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方向和依据,具有指导性。
代表人物:
漆多俊先生代表观点:
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总体效益:
经济效率亦为效益,经济法原则应当着重于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这意味着要在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各方效益;
邱本代表观点:
一是计划原则;
二是反垄断原则。
但是在后期他的观点有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
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的内涵是市场竞争应是市场的竞争、自由的竞争、公平的竞争与有序的竞争。
竞争是产生于市场之中,因此只有在市场之下才会有竞争。
其次是自由的竞争,市场经济是人自由经济的体现,不能够违背这一规律。
第三公平竞争。
这一点包含了反垄断原则。
市场竞争从来遵循的都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追求的是双赢的局面,因此市场竞争应该是一种文明竞争、人道竞争、正义竞争。
宏观调控原则宏观调控原则是计划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2、宏观调经是宏观领域的调控。
宏观调控是调控市场失灵的领域。
宏观调控调控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
4、宏观调控,调控的是民生而不是其他的问题。
5、最后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
史际春、邓峰代表观点: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2、公平竞争原则:
平等竞争、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所谓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代表人物:
王保树代表观点:
公平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原则。
“公平和公正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和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商人”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有法律名师。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即经济管理权限的程序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刘瑞复代表观点:
实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代表人物:
李曙光代表观点: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平衡协调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书上观点)代表人物:
刘亨隆代表观点:
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原则;
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原则。
李昌麒代表观点: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李昌麒教授首先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七原则说”,随着时代的发展,他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学说,将“七原则说”发展成了“八原则说”加入了“经济安全原则”四四、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原则上的联系和区别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原则上的联系和区别
(一)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这一原则透露出来的信息是,经济法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国家主权者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反映到经济法上就是经济法指导性原则的变化。
而且,经济法的变化性比民商法会更强。
民商法也有变化,反映到各自的原则上,民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和商法的商事主体法定原则,都体现了民商法的变化性。
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假如法律修改,民法的权利也会相应发生改变,这是民法与时俱进的一个表现。
商法亦如是,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做出如民法权利本位原则的类似解释,体现出商法富于变化的一面。
(二)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与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两者都承认了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是自由的这样的一个价值.民法中的过错原则这样一个看似表现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存在一个弱点,那就是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出现过错,造成了损失后果为前提。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却体现了另外一种价值选择,通过设计一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从一开始就防止了损失后果的出现,那就直接免去了赔偿,也间接保护了人的感情,体现了一种事前的预防和引导。
(三)公平竞争原则民法上与其相关的原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主体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二是当权利被侵害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经济法是对民法原则的承认与修正在经济法中的公平竞争包括公平竞争之外,还强调了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四)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就是用责任去限制权力,通过设立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并规定滥用权力或者怠于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防止经济权力的不正当运用,防止国家过度干预市场造成对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破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商法上与其相关联的原则是确认和保护经营原则。
结论1、我们利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达到什么效果?
(一)弥补法律规范自身的不足,调和立法与司法的矛盾1、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范,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存在,这就导致了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在立法中不能完全考虑所有个别的、具体的情况,两者间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必然会有很多具体的社会关系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如“枫叶”诉“鳄鱼”案)
【在本案在本案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公司虽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授权,在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公司虽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授权,在北京贩卖鳄鱼北京贩卖鳄鱼牌皮革牌皮革制品和卡制品和卡帝乐牌服装帝乐牌服装、服饰等,但原告、服饰等,但原告并未并未授权其可以更换授权其可以更换原告产品的商标再行销售原告产品的商标再行销售,且,且该授权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而将该授权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
商标后高价销售。
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创立其商业信誉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
其行为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正当竞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影响争的权利受到影响。
】
(二)法是稳定的而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需要原则来调整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要起到指导作用就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地改变法律的习惯乃是一种罪恶”。
但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使得法律的制度性规范总是滞后的。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滞后性)
【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争法第二条第33款:
款:
“本本法所称的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或者营利性服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和个人。
”】但一些在市但一些在市场经济活活动中主体但是未依法取得中主体但是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而格而实际从事交易活从事交易活动的其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呢?
比如,商和个人呢?
比如,商业贿赂中的机关中的机关单位、无照位、无照经营的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和个体工商户等。
等。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性?
1)应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
(不应将其他学科的内容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而非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所共有。
(如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贯穿整个经济法规范,而非其内部某个部门法的原则。
(如“自身违法原则”就应只是反垄断法的原则)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价值相混淆。
(如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等)价值是追求目标,原则是实现目标的保障The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