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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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doc

Q/ZFD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ZFD203031-2002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2002-12-12发布2002-12-12实施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Q/ZFD203031-2002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管理职责……………………………………………………………………………………………………1

4管理内容和要求……………………………………………………………………………………………3

前言

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及设备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监察、全过程检验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对公司的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

本标准起草人:

宋国华

本标准审定人:

陆介章

本标准批准人:

胡松如

5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内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

JB/T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管理职责

3.1管理机构

3.1.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2本公司设备管理部设锅炉监察专职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3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化学分场、燃灰分场、发电部、燃机发电工程部、物资供应部、众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众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设兼职监察员,并在本部门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4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运行、维护、检验及检修工作。

3.2锅炉监察工程师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3.2.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2.3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2.4监督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2.5协助安监部门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6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3.2.7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活动,负责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在1月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8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指出、限期改进,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3.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职责

3.3.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3.3.2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状况,使受监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3.3监督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检修、材料及配件的质量。

3.3.4督促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试验工作。

3.3.5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工作。

3.3.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

3.3.7负责编写本年度所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12月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3.4分场及有关部门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以及本标准有关条款。

3.4.2协助技术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受监的管道、阀门及安全装置)检修、试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编写。

3.4.3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及检验项目,平时做好受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3.4.4编制受监察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年度外部检验工作及安全附件年度定期试验工作。

3.4.5设备管理部、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主给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连的各种支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专档。

3.4.6化学分场按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工作。

3.4.7实业公司按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做好化学清洗工作。

3.4.8发电部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做好安全阀定期放汽试验。

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3.4.9设备管理部做好金属监督及金属测试工作,建立健全金属测试有关技术档案。

3.4.10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健全受监察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1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单位应编制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2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4.13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做好焊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严防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错用。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监察管理

4.1.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4.1.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3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与安装质量应进行监察检查。

4.1.4锅炉、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

4.1.5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

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4.2监察范围

4.2.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4.2.2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

4.2.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2.4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4.2.5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4.2.6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2.7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类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4.3金属材料

4.3.1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

材料应符合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4.3.2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时应按JB/T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进行复检。

4.3.3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4.3.4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它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4.3.5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4.4受压元件的焊接

4.4.1应由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工作。

4.4.2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4.4.3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4.4.4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的规范,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

4.5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5.1锅炉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9.1.2中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

安全阀的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

4.5.2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

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

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5.3工作介质进口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4.5.4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

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无论冷态、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排汽管上消声器应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

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要有足够的强度。

4.5.5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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