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瓦斯煤矿瓦斯爆炸案例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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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该矿一作业面曾出现停风一小时,瓦斯浓度达到7%。
矿井采用一对立井开拓,主井井筒直径上部4.2米,下部2.4米,井深270米;
副井井筒直径2.4米,深275米。
两井都出煤,都升降人员。
主、副井贯通,沿贯通巷道两侧开掘作业巷,作业巷内又多头作业。
由于煤层较薄,生产出煤巷道宽度一般为8米,一班采煤,一班落底,落底的岩石堆砌巷道两帮,形成成高1.5m左右、宽2.0m左右的裸体巷道。
顶板坚硬,局部采用木支护。
见图所示:
2.矿井供电:
主井、副井分开供电,各有一趟电缆入井。
副井地面有两台容量为100KVA的变压器,两路6千伏供电电源,一路来自新生煤矿,一路来自梁洼变电所(2004年8月开始向该矿供电);
主井地面有两台变压器,容量分别为100KVA和200KVA,两路6千伏供电电源,同样一路来自新生煤矿,一路来自梁洼变电所。
3.矿井通风:
矿井为负压通风。
主井进风,副井回风,主要通风机电机功率15KW,无备用主要通风机。
风井出煤,主要通风机风流经常短路。
井下9个作业巷采用6台11KW井下大串联通风。
风筒直径为400mm。
4矿井运输提升:
主、副井均为直径1m的单滚筒矿用绞车,主、副井同时出煤;
井下大巷和采掘作业面均用铁斗架子车运输。
5矿井劳动组织:
井下作业每天分两班,每班12小时,白班从8时到20时,晚班从20时到第二天8时。
主、副井分别承包,经济单独核算。
6矿井安全管理:
矿井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矿井没有专职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
煤师负责检查瓦斯,煤师不下井没有人检查。
瓦斯报表时填时空,矿领导也不审查。
矿井没有安全管理制度,无技术图纸、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
7.矿井无洒水设施。
井下放炮由包工队负责,没有放炮制度,没有专职放炮员。
所需爆炸材料由矿长程某从新生煤矿买来,分发放给包工队直接存放到井下爆炸材料库,地面无爆炸材料库。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二、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2004年11月11日8点班,井下共有44名矿工。
其中有8人在主井生产区域从事落底作业。
其余36人在副井生产区域从事采煤、落底作业。
11时30分许,副井区电工许某下井维修电器。
12时10分,主井生产区向主井方向拉车的工人朱某被身后来的气浪摧到。
副井井口房房顶和围墙被崩塌,井口盖被摧毁,主要通风机停转,井口把钩工朱某被冲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主井生产区域人员全部升井,其中2人轻伤。
副井生产区域有36人被困井下。
12时50分,鲁山县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出动,13时15分赶到现场,从主井入井侦查,发现3名伤员立护送升井抢救。
13时40分、14时15分,石龙区矿山救护队和平顶山市地方煤矿救护队先后赶到事故矿井投入抢救工作,经反复仔细侦查,33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找到。
至12日6时15分,33名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事故抢救结束。
三、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分析三、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分析(一一)事故发生时间的认定事故发生时间的认定据副井落底班班长石某证言,事故发生时,他在副井井口附近听到响声,看到副井冒出黑烟,随即看表,时间为12时10分。
由此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
(二二)事故爆源点的认定事故爆源点的认定经现场勘察认定此次爆炸事故的爆源点在二号作业巷内的十字交叉点。
认定依据有:
1二号作业巷口内十字交叉点有爆炸冲击波向四面冲击的迹象。
交叉点左前方石块上有被冲击波贴上的风筒碎片;
交叉点左侧巷道有长约5米的风筒被爆炸冲击波嵌入木支柱和巷道壁之间。
交叉点右侧作业面口有一只被崩掉的工作服袖口。
2十字交叉点向二号作业巷口方向的柱腿和棚梁上煤尘结焦现象严重,且多处有风筒碎片插入。
没有反向的煤尘结焦现象。
3以二号作业巷口为界,有冲击波向主、副井两个方向传播的明显迹象。
向主井方向约200m巷道范围棚梁和柱腿上有煤尘结焦;
向副井方向棚梁和柱腿上同样有煤尘结焦,多处有风筒碎片插入现象。
其它巷口没有冲击波向两侧传播的明显迹象。
4副井东部主运输巷内,柱腿和棚梁上朝副井方向均有煤尘结焦现象。
5据救护和尸检报告,二号作业巷人员全部死亡,尸体烧伤最重;
一、三号作业巷人员全部死亡,尸体烧伤次之;
副井东侧作业巷内人员全部死亡,烧伤较轻,有明显CO中毒现象。
(三三)瓦斯积聚原因分析瓦斯积聚原因分析据现场勘察结果分析认定,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是二号作业巷十字交叉点左侧作业面无风,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
理由如下:
1、根据现场勘察,二号作业巷十字交叉点到左侧作业面正前12米长。
在二号作业巷十字交叉点到左侧作业面之间巷道左侧的木支柱和巷道壁间有长约5米的完整风筒,可认定爆炸发生前十字交叉点到作业面之间巷道风筒未通风,且该巷为下山巷道,致使作业面、采空区瓦斯逸出至十字交叉点处,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
2、据事故矿井主井煤师赵某证言,事故发生前两天,与二号作业巷临近的同煤层某作业巷因检修水泵停电,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一小时后,该巷瓦斯浓度达7(此数据由赵某亲自测量),表明事故矿井作业巷道停风一小时以上瓦斯积聚可达爆炸界限。
3、据事故矿井有关人员证言,事故矿井作业巷经常停风。
4、事故矿井两个井口(主井和副井)同时出煤,主要通风机风流经常短路;
井下串联通风;
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等因素影响井下通风质量,可导致作业地点瓦斯积聚。
(四)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火源认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火源认定认定的爆源点处可能引爆瓦斯的火源有:
电气失爆、电缆短路、煤炭自燃、吸烟、放炮。
根据现场勘察和提取的物证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煤电钻电缆短路放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该处发现有一破碎严重的电工万用表,电路板裸露,经检查,万用表中的电路板、表笔没有放电痕迹;
其它机电设备没有发现引爆痕迹,可排除引爆瓦斯的可能;
2、该处附近发现一盏矿灯的电池盖脱落,另外三盏矿灯的矿灯头脱落,矿灯电缆的断头处均没有发现放电痕迹,可排除引爆瓦斯的可能。
3、据调查取证材料证实,二号作业巷作业面人员正在作业,可排除放炮引爆瓦斯的可能。
4、现场勘察和尸检报告表明,二号作业巷10名遇难矿工中,未发现香烟、打火机、火柴,可排除矿工井下吸烟等外来火源引爆瓦斯的可能。
5、二号作业巷在事故发生前,煤层无任何自然发火迹象,可排除煤炭自燃引爆瓦斯的可能。
6、据现场勘察和提取的物证,在二号作业巷十字交叉点发现有外护套破口30mm、三相芯线裸露(铜导线)、并有明显短路放电痕迹(芯线有熔珠、护套有炭化)的电缆。
该电缆是二号作业巷127V煤电钻电源线,规格为34mm2。
实验表明,127V的电缆短路放电引起的火花温度可达2000以上,而点燃瓦斯爆炸所需的最低温度范围为650750,故127V电缆短路放电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爆炸。
综上分析,认定引起这次瓦斯煤尘爆炸的火源是煤电钻电缆短路放电火花。
(五)事故类别认定(五)事故类别认定据现场勘察和化验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属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事故矿井井下冲击波冲击动力迹象明显。
2、据平煤(集团)通风实验室对事故矿井开采煤层(庚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报告,该煤层煤尘爆炸指数41.91,挥发分39.5,具有强爆炸性。
3、据现场勘察,事故矿井井下有大范围的煤尘“结焦”现象。
尤其是二号作业巷十字交叉点的四周及采场,“结焦”现象极为严重,厚度达10mm,采集样本分析,“结焦”挥发分为22.18,表明煤尘参与爆炸。
四、事故直接原因四、事故直接原因该矿井下二号作业巷作业面无风,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及教训五、事故性质及教训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其依据是:
(一)该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属非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系统混乱。
风井出煤,主要通风机风流短路;
井下大串联通风;
一台局部通风机供两个、三工作面用风,作业地点无风或微风作业。
(三)瓦斯管理混乱,没有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没有瓦斯检查员,一个井只有一个煤师兼职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多数时间空班漏检;
瓦斯报表时填时空,矿领导不签阅瓦斯报表。
(四)机电管理混乱,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井下供电没有漏电保护设施;
电源线有鸡爪子、羊尾巴,电缆多处破损;
开关喇叭嘴普遍松动,接线盒闲嘴无挡板;
井下使用干式变压器代替煤电钻综合保护、煤电钻电缆使用非矿用三芯电缆;
电源电缆过负荷发热;
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
井下电工违章作业等。
(五)矿井没有洒水防尘隔爆设施,没有防尘管理制度,作业地点煤尘沉积严重。
(六)矿井安全管理混乱。
矿井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负责人,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没有技术图纸、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矿井管理人员、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未经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差。
六、防范措施1深刻吸取“11.11”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会议精神。
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加强小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健全完善防尘洒水系统和防尘隔爆设施,加强瓦斯治理,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
彻底消除风井出煤;
一台局部通风机向多个工作面供风;
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现象。
3要加强井下机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彻底消除井下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非矿用机电设备、没有媒安标志的机电产品严禁在井下使用。
4要加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