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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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泉学区追究工作失职制度
为了加强学区、学校以及教师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及时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各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以及我学区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坚持分层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㈠学区校长的工作向区教体局、镇党委、镇政府负责。
㈡学区人员的工作和学校校长的工作向学区校长负责。
㈢各学校校长要向学区包片联系人负责,还要对向学区校长负责。
㈣学校校委会成员、各职能机构成员要向校长负责。
㈤教师的各项工作向校长负责。
㈥教师的各项工作首先要向学校职能机构负责,又要向学校分管领导、校委会负责。
㈦学区人员、学校校长、学校各职能机构负责人都有对教师教育、培养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条失职行为的界定。
㈠失职行为的范围为教育教学的常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学区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学(区)校各层次管理工作和学校的重大项目工作。
㈡失职行为的表现形式是:
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作为行为、无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故意不作为行为、故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
㈢失职行为的限度:
在失职行为范围内有失职行为的表现,但情节显著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工作失职责任。
㈣失职行为分类为一般失职、较大失职、严重失职三类。
第三条失职行为的标准。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10个百分点以上和10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区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以学区通知有效的统一测试成绩和会考成绩为准,下同)。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学校内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连续或累计长时间不主动,或者教学业务工作在家长中形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学校总体工作受到影响的。
5、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个人行为或学校领导行为未按活动要求开展工作,对总体活动形成影响的。
6、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学校内或者学校所在村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因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学区或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
7、拒不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即时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者虽然接受工作任务但抵触懈怠未行动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8、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的。
9、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者。
10、组织纪律性差,在集体中或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的。
11、事实清楚、错误明显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1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10%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20个百分点以上和20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区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全学区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不作为,形成较大失误,或者引发家长上访经调查属实者。
4、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故意不作为行为,阻碍总体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
5、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学区或者全镇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或者在全学区受到通报批评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形成较大影响的。
7、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或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形成较大影响的。
8、对学校教师管理不力,考核制度不完善,导致出现严重脏、乱、差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9、连续两年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倒数第一的。
10、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者。
11、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超过20%的。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全学区合格率、平均成绩30个百分点以上和30分以上。
2、教学业务工作和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全区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利用领导职务或者教学岗位设置障碍形成重大失误,或者由此引发有关事件者。
4、在学区、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设置障碍行为,影响总体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5、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在全区形成不良影响的;因学校管理或决策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市形成不良影响,或者在全区受到通报批评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致使此项工作中止和无法挽回造成重大影响的。
7、个人或学校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形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8、由于未尽到责任、脱岗、违反方针政策致使学校财产、项目或者其它经济损失、或者他人损失在1万元以上者。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的追究。
工作失职行为出现后,首先责令当事人纠正失职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然后追究失职责任。
㈠一般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次;出现两次,不能进入良好等次;考核成绩已在相应等次及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3分。
一般失职1次扣发1个月的津贴。
㈡较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进入良好及以上等次;考核成绩已在良好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5分。
较大失职1次扣发2个月的津贴。
㈢重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由考核小组讨论研究,年度考核可以直接定为不称职,最高为称职等次的最后一名;受到相应行政处分的按规定不参加当年考核;重大失职一次扣发3个月津贴。
㈣无论何种失职,责任人都要根据权限做出检查,严重失职要向学区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出检查并备案,根据规定装入本人档案。
㈤学校副校长、教导主任一般失职2次或较大失职1次应引咎辞职。
㈥学校校长一般失误3次或较大失职2次应引咎辞职。
㈦学校校长及校委会成员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直接免去其职务。
第五条对失职行为分类的确定权限。
㈠教师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行为,一般失职由学校校委会讨论决定;较大失职或严重失职由学校报请学区批准。
㈡学校副校长、教导主任、后勤主任的一般失职、较大失职(含领导职务失职)和个人教育教学业务的严重失职由校长报请学区批准;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由学区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㈢学校校长的一般失职、较大失职由学区决定,领导职务严重失职由学区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㈣学区人员一般失职由学区决定,较大失职和严重失职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
㈠根据失职行为的确定权限,由报请单位和领导责令失职行为人对失职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解释、陈述。
㈡报请单位和一次性决定单位组织调查核实。
㈢集体讨论并由主要领导确定失职类别及责任人,需要上报批准的上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㈣核实材料,再次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㈤失职行为人申请复议,再次审核处理意见。
㈥根据最后审核结果执行决定,做出检查。
㈦根据权限备案。
第七条 如当事人的言行违反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香泉学区教师管理制度》的,先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区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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