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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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1、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重要途径。

2、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重要途径。

3、刑罚执行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安抚、补偿功能。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第一,教育性原则。

所谓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

其具体要求是:

(1)准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种类、个人情况(性格、性别、年龄文化水平)、人身危险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第二,人道主义原则。

国际人权公约B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者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和刑罚。

特别是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受医学的或科学的实验。

”进而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第三,个别化原则。

即为了犯罪人的改善和社会复归,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

第四,社会化原则。

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重返社会。

第二节:

减刑制度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减刑,即在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减刑。

二是可以减刑,即在犯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犯罪人减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附加刑的减刑刑法第78条规定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而对附加刑能否减刑则未予规定。

那么附加刑能否减刑呢?

首先,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减刑。

虽然刑法第78条并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但无论是我国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肯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减少。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减轻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减刑。

其次,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否减刑。

由于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本身不存在一个持续、接连不断的行刑过程,很难有适用减刑的前提条件。

因此,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一般不存在减刑问题。

3、缓刑犯的减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适用减刑?

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犯罪人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也是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二)实质条件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的情形: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即指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一)减刑的限度减刑的限度,是犯罪人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的时间。

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关押改造的时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不能少于13年,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减刑13年刑期之内。

(二)减刑的幅度刑法虽然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所减刑种以及减刑的适用条件作了相应的限制,但对不同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幅度、减刑间隔和减刑的起始时间,则未作明确规定。

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幅度、间隔和起始时间如下:

1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2、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减刑。

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人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应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的刑期。

第三节:

假释制度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所谓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如果没有遵守一定的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予以数罪并罚。

假释与刑满释放不同。

刑满释放,是指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满后,依法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制度。

而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归社会,但却附有一定的条件。

二者有如下区别:

(1)前者是刑期未届满的释放,仅享有附条件的自由,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

后者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自释放之日起,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前者必须经由法官裁定;

而后者由劳动改造机关发放释放证明即可释放。

假释与减刑不同: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而减刑则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人。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而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适用时间不同。

刑法规定假释只能在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

而刑法对减刑适用的时间则没有明确的限定。

(4)假释只能适用一次;

而减刑则可以适用数次。

(5)假释附有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

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减刑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6)假释的直接结果是提前释放犯罪人;

而减刑的直接结果是减轻原判刑罚,如犯罪人减刑后仍有未执行完的余刑,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

(1)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于已执行一定刑期,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后者之适用于有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等等。

(3)假释犯只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才撤销假释;

而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条件下才收监执行。

(4)假释的犯罪人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以内。

假释与缓刑不同:

(1)前者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而后者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前者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

而后者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假释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前者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剩余刑期,即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而后者则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5)前者既经释放,不发生减刑;

后者既可减轻原判刑罚,同时还可以相应缩短考验期。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种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准确分析和判断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

同时,只有经过一定的刑期,才可以防止假释的滥用,维护刑罚执行的良好秩序,从而维持刑罚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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