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文件范本[0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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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范本[081].doc

招标备案号:

江西省重点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盖章)招标代理(盖章)

年月日

34

目录

前附页(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邀请函、资格预审相关事项说明表)……1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9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11

第四章资格预审程序………………………………………………………13

第五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6

第六章申请文件格式…………………………………………………………25

资格预审相关事项说明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类似工程定义

2

近三年的时间界定

3

评审委员会推荐投标候选人数量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数量

4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

单价:

时间:

地点:

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份数:

截止时间:

地点:

6

诚信保证金

数额:

汇入帐号:

汇入户名:

开户银行:

到帐截止时间:

7

现场公示

地点:

时间:

8

资格预审事务联系人

招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机构联系人:

第一章总则

1.资格预审目的

1.1.为规范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及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诚信度进行审核,通过审核选择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2.资格预审原则

2.1.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本项目资格预审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与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颁发的相关法规规章。

2.2.以资格预审文件的约定为依据。

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活动和资格预审的评审、考察、投诉处理应遵守资格预审文件的约定。

特别是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评审标准、原则、方法、依据,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方法和依据不得作为评审条件;招标人视情开展的考察必须严格遵守资格预审文件的约定,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评审条件不得作为考察条件。

2.3.以核定的事实为依据。

资格预审过程中,特别是评审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反映的事实或对申请文件本身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应通过与申请人进行核定或其它调查方法对事实进行核定,并以核定的事实作为评审依据。

3.资格预审办法

3.1.采取现场公示与网上公示相结合,材料评审与调查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必备条件和择优条件进行综合定量审核。

4.资格预审纪律

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的过程和结果。

但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它人员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资格预审文件约定行为的,监督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4.2.参与资格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资格预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格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在公开出售之前不得泄露给申请人,招标人必须提供能够满足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封闭状态下完成评审工作的场所,并断开评审场所与外界的通信联络。

评审时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行政监督人员及少量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室。

4.3.招标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设置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条件。

4.4.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招标人不得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4.5.申请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资格预审的通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资格预审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在现场公示时不得大声喧哗,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置于震动状态;在评审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审室;不论资格预审是否通过,申请人不向招标人提出解释的要求。

4.6.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邀或随机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在投标候选人确定之前任何人都不得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5.资格预审的组织与监督

5.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招标人也可将资格预审的部分或全部组织工作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

5.2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对资格预审进行管理和指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6.资格预审投拆与异议

6.1申请人及相关合法利益人员认为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活动或相关人员有违反法规要求或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省重点办提起投诉或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必须符合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

6.2投诉与异议提出的程序与时间:

投诉与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其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得到公正处理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两天提出投诉;认为现场公示及资格预审评审活动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公示及资格预审评审现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得当公正处理的,应当于现场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投诉;认为资格预审结果不公正或投标申请人有违法或违背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得到公正处理的,应当在投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投拆。

超出上述时间提出的投诉与异议均不予受理。

6.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属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和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参与江西省重点工程的投标活动。

7.资格预审资格

只有响应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且已报名的投标人,才具有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资格。

8.资格预审后的变更

8.1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并被确定为投标人后,须遵守诚信准则,严格履行承诺,应以资格预审时做出的承诺参与投标、履行合同。

在资格预审时不得为了谋求投标资格而向招标人做出虚假承诺,中标后却不予履行,特别是不得以一流项目经理投标,二流项目经理承包。

8.2申请人因不可抗力需对资格预审时做出的承诺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件必须高于或等于资格预审时的条件。

8.3变更时申请人应向招标人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其发生过不抗力的文字材料和请求变更的文字申请并报省重点办备案。

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和省重点办备案后,方可变更。

否则按自动放弃投标或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8.4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9.资格预审与评标

9.1.资格预审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资格预审并被确定为投标人的才能参加投标。

9.2招标人必须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评标时不得再将本应属于资格预审的内容列入计分条款,也不得将资格预审得分计入评标得分。

10.资格预审与合同

10.1申请人如果中标,招标人将把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资格预审费用

11.1.申请人承担参加资格预审及与资格预审相关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

12.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依据及要求

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分颁发的相关法规规章,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制定本文件。

13.资格预审文件的适用范围

13.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活动。

14.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14.1.本资格预审文件包括:

前附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程序、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第六章申请文件格式及按本文件约定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

15.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15.1.申请人有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16.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16.1.在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期前,招标人可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

17.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

17.1.招标人将按资格预审相关事项说明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单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售后不退。

18.资格预审文件的阅读与认定

18.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资格预审文件,若发现有错漏、明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投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投诉且参加了资格预审的视为认可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

19.资格预审申请

19.1.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提出申请,才能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提出了申请的潜在投标人为资格预审申请人,申请人必须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简称申请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必备条件和择优条件进行逐项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还必须交纳诚信保证金。

20.申请语言

20.1.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及申请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就有关资格预审申请的所有来往信函均必须使用中文语言书写。

21.申请使用的货币

21.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申请人在参加资格预审的全过程中必须使用人民币。

22.诚信保证金

22.1.申请人须按资格预审相关事项说明表中的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并作为其参与资格预审的一部分。

22.2.诚信保证金必须从申请人开户银行帐户中汇出,在资格预审现场公示的前两个工作日16时前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

否则视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预审资格。

诚信保证金的到帐由招标人统一开具到帐证明,资格预审申请人不需开具收据。

22.3.诚信保证金的处理

1)出现下列情况的,待事实澄清后再作出没收或退回的处理:

a)评审时对事实难以认定的;

b)有投诉主张和被投诉的。

2)任何时候发现下列任一情况,诚信保证金将被没收:

a)挂靠、转包、串标、围标的;

b)申请文件本身及申请文件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的;

c)发生过按本文件规定须扣分的市场行为或安全事故却隐瞒不报的;

d)安全事故及市场行为不符合计分条款却填写为符合计分条款的;

e)虚假、恶意投诉的;

f)严重扰乱资格预审秩序的;

g)其它违反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

3)没有出现本条1)、2)款任一情况的诚信保证金将按下列规定原额退回:

a)未被推荐为投标候选人的,将在资格预审结束后10天内退回;

b)被推荐为投标候选人但未被确定为投标人的,将在确定投标人后5天内退回。

C)被确定为投标人的,在被确定为投标人后5天内退回。

23.申请文件

23.1.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而编制和递交的证书、证件及其它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与评审表及评审依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辅助证明材料。

23.2.当申请人按本文件“评审依据”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实际情况的,在提供规定材料的同时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辅助证明材料,辅助证明材料仅为甲方证明的无效。

23.3.申请文件必须以原件、合订本、电子版三种形式递交给招标人。

其中原件、合订本、电子版之间对应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24.原件

24.1.原件是评审的基本依据,申请人用于评审的任一必备或择优条件都必须要有原件。

原件在递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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