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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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2页

2、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4页

3、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6页

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8页

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10页

6、防治职业病危害责任制度----------------------------------第12页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15页

8、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17页

9、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第19页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20页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22页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预算。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九、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二、任何岗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存在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会同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备管理人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人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人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黑板报(墙报)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三)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员工的安全试卷;

2、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六、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七、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防治职业病危害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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