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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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通知.doc

关于开展全省工资集体协商

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总工会,绥芬河市、抚远县总工会,省农垦、林业工会: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平安龙江、和谐龙江、幸福龙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深入推进《黑龙江省推进集体合同制定实施彩虹计划三年规划》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要求,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黑龙江省推进集体合同制定实施彩虹计划三年规划》,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推进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基本要求

各市(地)总工会,省农垦、林业工会,要深刻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作为深入推进《黑龙江省推进集体合同制定实施彩虹计划三年规划》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摆上实施“三年规划”的重要位置,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强化领导,积极推进,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范围是,获得市(地)级以上和谐企业、“五一奖状”、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和其他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企业。

示范单位的确定,既要兼顾到行业、区域的分布,又要有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集体、民营、外资以及世界500强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典型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由市(地)总工会,省农垦、林业工会推荐。

示范单位按省总工会确定的名额推荐,示范单位数量逐年增加。

市(地)总工会及省农垦、林业工会,要及时摸清获得以上荣誉称号企业的情况,确定申报示范单位名单,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文件精神,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安排动员和部署,及时启动此项工作。

三、示范单位的管理

各市(地)总工会、省农垦、林业工会,负责本单位确定的示范单位的管理工作。

要建立省及市(地)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档案,切实加强对示范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路的作用。

省总工会制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并在市(地)、产业工会考核的基础上,对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进行年度抽检抽查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市(地)产业工会年度推荐工作受奖等次的依据之一。

被确定为示范单位的企业,要按照省总工会制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规范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使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完善,履行到位,监督有力。

要建立和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系统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先争优表彰、授予上一级别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模范工作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工会要督促整改,帮助提高。

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要通过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首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单位名单,于2012年3月底之前报省总工会法律部。

附件:

1、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2、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3、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申报表

黑龙江省总工会

2012年3月9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一、协商程序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规范的要约书、应约书。

2、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有完整协商记录。

3、工资集体合同(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4、工资集体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职代会有明确审议意见。

二、协商内容

5、有明确的工资调整幅度,调整幅度与企业效益相匹配。

6、工资标准符合企业、行业实际;支付方式明确、合规。

7、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执行和符合国家或政府规定。

8、按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

9、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10、合同期限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明确。

11、合同文本有协商主体双方签章、通过当地人保部门备案。

三、履行监督

12、按规定程序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未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13、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工资协议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并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签约双方对工资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使问题顺利得以解决。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对工资协议的审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调处工资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进行工资协议的监督检查,督促签约双方履行义务。

15、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中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履行工资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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