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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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3】21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

  (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试验基地主要开展发展研究,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专家到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四)努力提高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立项条件

第八条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均可独立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紧紧围绕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效益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医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第十一条规定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应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应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17个经济强县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论证后,依托单位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

第十六条根据依托单位编写的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批复,同时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计划。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墓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

建设到期后经验收合格,转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国家下拨的建设经费和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二十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她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

主任变更,应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为7一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含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超过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运行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确保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保护。

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如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递交《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

正常运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六章验收评估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按《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5)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证书(附件6),经省科技厅盖章后确认。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重组、整合学科方向相近、研究工作雷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择优支持业续良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撤消业绩不良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开始生效,原《“九五”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浙科计发[1996]303号)停止执行。

附件1: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名称

学科分类

承担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项目的必要性:

主要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内容、规模、进度:

投资估算总额(万元)

其中

专项拨款

自筹

吸收社会资金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附件2: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

二、立项背景和必要性,现有基础和依托单位的学科优势、科研成果及水平,省内类似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

三、主要研究方向,对本省科技、产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效益分析,预期达到的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的近远期目标。

四、建设内容、地点、规模、进度、仪器设备、经费概算和资金筹措(包括专项拨款、自筹和吸收社会资金)。

五、建设条件(包括现有场地、科研设施、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支撑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分析。

六、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风险和对环境影响等负效果分析及其对策(处理方案)。

七、对联合、开放的设想。

八、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九、项目负责人主要学术成就及学术梯队分析。

十、承担单位科技管理能力分析。

附件3: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一、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

二、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主要仪器设备选型(附清单)。

三、建设地点、年限、规模、进度。

四、原料、燃料、水、电、汽、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

六、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来源及数额。

七、项目负责人。

八、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4: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一、封面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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