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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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政字〔2010〕13号

  【颁布时间】2010-6-3

  【实施时间】2010-6-3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和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设、房管、交通、工商、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北外环、东三环、南外环、滨江路围合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上空所设置架空线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

  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缆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缆架设方案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缆。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规划部门牵头,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部门配合,制订本市架空线缆年度入地规划。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缆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主要街道(市管街道)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全部入地。

  第九条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城通公司、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

  第十条城通公司负责收集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的管沟需求,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在收到城通公司需求通知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详细的入地需求。

城通公司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确定管线路由,同时对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入地需求进行统筹,制定入地规划方案,报市规划部门进行备案。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编制道路工程施工图时,应及时通知城通公司,并配合城通公司制定架空线缆同步入地管沟施工图。

道路工程施工图没有附带地下线缆管沟施工图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路建设单位、城通公司和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相互配合,分别做好道路建设、管沟修建和线缆同步入地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架空线缆同步入地发生争议时,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三条分接箱原则上应设置在绿化带内或单位、小区院内,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人行道设置的,设置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架空支线应尽量入地,不能入地的要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上空牵拉支线;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架空支线、附墙线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护队伍,要对架空线缆定期巡视,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检查,负责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损坏、掉落的架空线缆或倾斜、破损的杆架应于三日内完成抢修,恢复正常状态。

市城管部门负责日常架空线缆的监督检查。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架空线缆作业时派人员实地核查,工程结束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备案制度。

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架空线缆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架空线缆权属单位负责将架空线缆资料向市规划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城管部门。

架空线缆资料包括:

架空线缆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缆空间布置等。

  由地下管沟产权单位将地下管沟及线缆资料,按照《邢台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所有已建架空线缆(经规划审批的线缆应附相关文件)、地下管沟和入地线缆情况,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十天内分别到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档案馆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市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八条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市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道路施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地下管沟破坏、地下线缆被挖断的,由道路施工企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未备案的入地线缆,被道路施工企业挖断的,由线缆权属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前款内容不包括国防线缆,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国防线缆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架空线缆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缆未备案或不及时清除临时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履行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架空线缆,逾期仍未全部入地,由市城管部门限期拆除;按照入地计划实施入地的或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架空线缆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规划部门备案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建设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建设单位未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部门要合理配置人员,分区负责,实现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的无缝覆盖。

  第二十三条公务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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