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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有限公司

班组长教育

一、培训计划

班组长教育由公司安全保障科会同人事科组织,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教育内容为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常识、岗位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控制要点等。

二、班组长培训大纲

①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

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介绍;

③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④岗位危险源和行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班组长培训

一)、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引自《劳动保护》2008年第五期。

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告诉我们:

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一是需要“技防”——安全技术保障;二是要求“管防”——安全管理防范;三是依靠“人防”——安全文化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系统的机体,班组则是这一机体的细胞。

班组的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班组长要带领员工去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

班组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班组安全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的命运,班组生产过程和作业过程的安全是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宿。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1、班组是安全生产之基

班组是安全生产的执行层。

抓好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使事故预防的能力体现在基层,这是企业确立的畅销安全生产的工作战略。

企业安全生产的最终归宿是员工,安全生产的目标是为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而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最终要落实到现场单元作业,要依靠员工的安全作业和操作规范来实现。

员工的安全素质决定着企业安全生产的命运,那么组的安全生产状况决定着企业安全生产的效果,员工和班组是安全生产管理木桶理论的“最短板”。

企业应该制定“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注重班组安全建设、保障生产效益稳定发展”的安全文化建设战略目标,确立“依靠员工、面向岗位、重在班组、现场落实”的安全文化建设思路。

班组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基础、基层、基本)的根本。

生产班组是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主体,是贯彻和实施各项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实体,更是杜绝违章操作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主体。

因此,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班组长和班组成员是阵地上的组织员和战斗员。

企业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班组去落实,“上有千条线,班组一针穿”。

国家安全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都要依靠和通过班组来实现。

特别是现代企业,职工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以及安全科学管理方法的普及应用和企业文化的建设都必须落实到班组。

反之,班组的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不到位,规章和制度得不到执行,将是事故发生的土壤和温床。

2、班组是事故发生之源

通过生产企业所发生大量事故资料统计分析,98%的事故发生在生产班组,其中80%以上的事故的原因直接与班组人员有关。

安全生产好坏是企业诸多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领导的积极性和热情不行,只有部分职工的积极性和热情也不够,因为个别职工、个别工作环节上的缺陷和失误,就会破坏安全生产保障系统。

由此可以说,班组是企业事故发生的根源,这种根源是通过班组员工的安全素质、岗位安全作业程序和现场的安全状态表现出来的。

因此,安全文化建设的重心必须放在班组,功夫下在作业现场,措施落实在岗位和具体操作员工的每一个作业细节。

通过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遏止事故发生的源头,这是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根本,也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重心下移的具体体现。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与生产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是客观的,能否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关键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的高低、质量的好坏,最终取决于班组;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有效性关键在班组;尤其是班组生产任务较重,当安全与效率、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发生冲突时,如果班组长和员工“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安全意识不强,必然会出现“生产成为硬指标、安全变成软指标”的现象,进而出现“三违”现象,从而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生产单元(班组)是安全系统的基本细胞,只有细胞健康,机体才能健康。

生产过程中无数次事故教训表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是班组。

因此,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班组。

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介绍

1、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因为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48条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2、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法》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真实的掌握情况,有效的采取对策,预防和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劳动法》第57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在现代的劳动生产过程中,除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外,其他普通劳动者在上岗前也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取得任职资格。

这是现代化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安全生产本身的必然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有责任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训练和安全技术培训。

(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会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

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节处理。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5、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详细内容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

是处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第32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2条规定:

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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