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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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
(2)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师的教育观念是事实素质教育的前提条件。
(3)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4)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
(5)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教育观知识点扩展:
1、美国教授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认为人的智能可以划分为8种。
2、《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产生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
3、改革评价方式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其核心价值取向是(C)
A综合性取向B选拔性取向
C发展性取向D同一性取向
4、“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就会多出一批好学生”的理论依据是(C)
A个体需求具有层次性B气质类型具有多样性C人类智能具有多元性D人类发展具有共同性
学生观
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
1、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2、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同时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途径
以人为本的涵义:
1、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
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1)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内涵:
以人为本的人,是指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
(2)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延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检查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出发点
2、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
以人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最坚实的落脚点在于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落实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a、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b、学生是发展的人
中学生的发展特点:
1、中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方面生理上处在青春期,个体生长发育进入第二个高峰期;
另一方面心里方面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2、中学生的主体性发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点进步和提升。
3、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美、体等教育内容方面也有着鲜明点发展特点
(中学生发展点要求也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概述,即身心、主体性、文化素质三方面点要求)
学生观知识点扩展:
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有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和个别差异性:
顺序性是一个身心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点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拔苗助长、陵节而施都是有违身心发展顺序规律的;
身心发展点阶段性是指在不同点年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总体特征;
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婴儿期和青春期身高体重的发展较其他时期快得多,学生感知觉发展比思维觉发展早点多;
互补性例如盲人的听觉比较发达;
个体差异性是指不同个体之间点身心发展存在着速度和水平的不同。
1、“十个手指有长短”这句话表明学生在发展点过程中存在(个体差异性)
2、人们常说聪明早慧、大器晚成,这说明人的身心发展具有(个体差异性)
3、王老师深入了解班上每个同学点情况,并根据此指导学生制定个人三年发展规划,这种做法表明王老师具有(A)
A学生发展点差异性B学生发展的互补性
C学生发展的平衡性D学生发展的顺序性
教师观
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的学习者:
教师必须不断点更新观念、知识和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用于教育教学。
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
教师常用的反思工具有教后记、教学日志、教育案例等。
3、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和合作能力。
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职前培训:
在职前要掌握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专业素养,为从事教育工作奠定基础。
2、入职培训:
全方面点了解和学习岗位,并在老教师点指导下提升岗位工作能力。
3、在职培训:
不断提升和学习的过程,具体途径有参加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教育考察与观摩
4、自我教育:
具体途径有专业阅读、网络学习、校本教研与培训、行动研究。
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2、开展微格教学:
尝试做小型点课堂教学,可以把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行分析。
3、进行专门训练
4、反思教学经验
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点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主素质点使命。
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潜能的开发者。
教师工作作为一门专门职业,具有专业的基本特性。
教师职业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教师职业角色主要有:
传道者、授业解惑者、演示者、管理者、朋友、研究者角色。
现代教师角色转变:
1、教师由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着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教师从课程的执行者变成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教师要从教书匠变成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成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教师观知识点扩展:
1、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启动了第八次基础教育改革,人们习惯上称这次课程改革所设计实施的课程为(新课程)
2、保罗.朗格朗在联合国教课文组织发表点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提出:
终身教育建立在4个支柱上,因此他是终身教育的积极倡导者和最终奠基人。
3、教师成长三阶段:
(1)关注生存阶段,教师会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因为他会很重视自己在学生、同事、领导心目中的地位。
(2)关注情境阶段,如关注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关系班集体建设,关心备课是否充分。
(3)关注学生阶段,教师能考虑到学生个别差异,能否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第二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只需了解以下各项内容,因为只会出选择题)
教育法的认识:
1、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广义的教育法是包含狭义的教育法的
了解教育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围绕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主义教育而言的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
宗教不可妨碍和干涉教学活动;
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教育机构;
学校和教育机构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以及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保障学生和老师的利益
4、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公民具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资助困难的人/残疾人受教育;
5、终身教育原则
教育法律关系的认识: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分为企业法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共同对象,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可以是物(例如学生乱收费,就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客体就是学生的财产)、教育行为(有害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例如:
教师体罚学生)或智力成果(主体拥有的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
内容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表现为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的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主体必须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是指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教育法知识点拓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立法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是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1、根据法律规定人们所应该履行的义务;
2、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定义为: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物质性的损害和非物质性的损害(非物质性的可指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的)
2、(付诸实践的)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只是精神想违法,但是实际未做,就不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例如:
教师明知道体罚学生不对还是明知故犯;
教师教育方法不对,导致学生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渠道:
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教师对于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司法渠道:
又称诉讼渠道,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仲裁渠道:
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做出裁决,仲裁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
调解渠道:
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当年9月1起实施,该发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是教育宪法,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顶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部分内容介绍: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