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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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doc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

受委托(以下简称乙方):

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给小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洁净的生活环境,甲方在广泛征求业主意愿的情况下,自愿将小区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同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条楼建筑面积:

别墅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分是指房屋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单元门厅、化粪池、自行车棚、共用硬化场地、公共绿化带、道路。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给水系统是指小区整栋楼共用给水管道,具体为主管道和单元内立管;从主管与支管接头处到业主户内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维护和管理范围;

(2)供热系统是指小区主管道和单元内立管。

主管与支管接头处到户内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维护和管理范围;

(3)排污系统是指小区整栋楼共用的排污管道。

出户到排污井之间的排污支管和户内立管堵塞不属于物业公司维护和管理范围;

(4)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设施、路灯、小区围栏、公益性文体共用设施设备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

公共环境卫生服务范围包括小区内公共硬化场地、道路、绿化带、设施小品和楼内踏步、扶手、玻璃、单元门、窗台、楼道玻璃。

四、秩序维护

1.内容

(1)负责小区门岗值勤和小区巡视;

(2)尽量控制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在小区内进行摆摊和经营;

(3)协助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4)协助业主进行交通秩序维护,制止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2.责任

(1)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小区内突发事件;

(2)不承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物品丢失等责任;

(3)不承担小区内的交通安全事故责任;

(4)不承担车辆的划痕、磕碰、玻璃破损、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丢失责任。

五、绿化管理

绿化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绿化作物的修剪、除草、浇水、施肥等。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及续聘、解聘约定

乙方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如需继续续聘或解除合同,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随时撤离,不再对服务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并向乙方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业主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收缴物业服务费用;

5.在装饰装修房屋时,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守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7.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告知受让方及时与乙方重新签订《业主手册》;

8.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违反本服务区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行为进行规劝、制止;

9.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费用催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拒交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法律追溯;

10.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处理物业的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处理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入户门过了质保期的,由业主自行负责;水电表属于业主私有财产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均由业主自行承担;相邻关系造成利益损害的,由相邻方自行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范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需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资料;

3.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利采取断水、断电和中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乙方有权劝止或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置;

5.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6.当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抢修或救助时却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相关业主不能及时到达的),乙方可向相邻业主(或居委会、派出所等)说明情况在其监督下,可进入业主室内采取措施,但事后告知该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自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见小区物业办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内。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根据建设方交付房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保障房屋外观完好;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完好,有故障及时处理;

2.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三、环境卫生

1.楼梯每天清扫1次,3天墩一次;扶手1天擦一次;玻璃1月擦一次,宣传栏1月擦一次,小品1月擦一次;

四、秩序维护

1.对车辆停放后进行日常管理,对交通秩序进行日常疏导,保持道路畅通;

2.尽量制止乱停放车辆现象,使车辆尽量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

3.制止乱写、乱画、乱堆乱放、乱张贴广告现象;

4.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1小时巡逻一次;

5.发现治安案件及时制止或报告公安人员处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以及业主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

一、收费标准为元/月·平方米。

二、缴费采取年付方式,每年年初交纳本年度费用。

三、空置房屋按规定全额收取服务费。

四、业主出租物业的,从其约定,如承租方不交的,由业主负责交纳。

五、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追偿。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它有偿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及费用参照乙方有偿服务提供的相应价格。

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已建立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划拨使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若未到动用专用维修基金时间,且公共部分维修费用较大时,需甲方共同出资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

第八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约定。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外墙面及阴阳台表面造型属保温材料而成,易破损,禁止撞击、载重、踩踏、摆放物品等。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者,造成一切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等,按照规定正常交纳。

三、凡业主改变物业原有结构、面貌、使用功能而造成的一切成果由业主自行承担,与其他单位无关。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不按本合同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提交法律部门进行诉讼。

第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此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财产损失的,由引起事故的责任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政府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内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规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已将合同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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