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安全及保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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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及保密管理规定.doc

校园网安全及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校园网公共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及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六、为了保护校园网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七、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网络系统,是指由市政府投资学校建设、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光纤、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所构成的、为校园网提供应用及服务的硬件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八、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信息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等。

十、除信息网络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十一、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十二、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十三、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十四、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十五、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信息网络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制作或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或不健康信息。

十八、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单位部门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十九、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

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部门、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必须对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即为该部门的网络安全负责人。

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员证、教师证等身份证件,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的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

二十、信息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信息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服务器。

未经学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和个人用户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和Email服务器。

二十一、经学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

服务器上开设的用户必须按照要求登记相关内容报存信息网络中心。

信息网络中心要按照广州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网络线路,尤其禁止用双绞线等无屏蔽线路跨越室外联接其它节点。

二十三、所有网络用户均有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校园网信息管理和保密规定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十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二十七、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其重要文件、数据欲存入计算机者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存放重要资料的计算机不能连网。

二十八、凡上网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领导审核发布制度。

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十九、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转载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三十、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部门或用户,必须经过校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三十一、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三十二、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接入网络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

三十三、各联网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校园网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十四、各联网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处罚

三十五、违反第十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数据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十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十七、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八、违反第八、二十、二十二条规定,破坏网络设施或形成网络系统安全隐患的,将予以行政和经济重罚。

对于造成网络系统毁坏的,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九、各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图书馆等要加强对入网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堵塞隐患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违反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要根据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或根据情节轻重按校纪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

对违反安全规定并已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

第五章附则

四十、本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管理法规相抵触,以后者为准。

四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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