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实施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通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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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方便使用形象识别系统,学校特将《VI手册》制成纸质手册及光盘下发,并将其电子版挂在学校网页上,下载地址为:
中山大学-我的中大-信息与服务-资源地带-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光盘内含《VI手册》的矢量图(AI格式)及只读文件(JPG格式),可适用于不同方面的使用需求。
六、经研究,特制定《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在运用学校的形象识别元素时应严格遵从《VI手册》及《管理规定》,凡涉及学校视觉形象的各类识别元素的应用和更换,各单位应在原有识别元素或标识的载体使用老化或自然耗尽的前提下,以节约实用为原则,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八、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山大学拥有其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的中山大学品牌用品实施专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
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十、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是一项充分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文化底蕴,增强师生员工凝聚力、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分段实施。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在实施过程中遵规范、重实用,慎节俭,合理有序地推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有效实施。
以上事项,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发布之日为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2
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我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的整体品牌形象,编制《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IdentitySystem)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
为维护和确保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
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应用、再生三大部分。
主体为基础部分及应用部分。
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础部分,《VI手册》规定了学校校徽、校名标准字、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
校训使用规范;
校徽与校名标准字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校徽、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1.学校校徽:
中山大学校徽是由我校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与海棠式洞窗图案为主体组合而成的圆形图案。
洞窗图案以国立广东大学的标志性建筑“大钟楼”为设计主体,运用中国园林的意境和现代设计手法,借用园林的海棠式洞窗与大钟楼外观组合成“中山”二字,洞窗内两边的树由大到小形成一个深远的空间,中间的弧形巧妙地形成一朵木棉花,寓意中山大学地处岭南;
由建校年份“1924”形成的一条纵深大道,体现了中山大学深厚的学术积淀和辉煌的历史进程。
2.校训:
中山大学校训为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11月11日为国立广东大学成立时的亲笔题词,训词为“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3.学校色彩:
学校标准色有两种,为专门配制的绿色(C:
100M:
00Y:
100K:
60)与黑色(C:
00M:
00K:
100),前者寓意生命、发展、永恒,后者象征庄重、使命与责任。
为配合标准色以适应不同环境的需要,特配制红色(C:
30M:
100Y:
50)为辅助色。
4.校名标准字体: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全称是孙中山先生的手书集字“中山大学”,英文校名标准全称是TIMES字体的“SUNYAT-SENUNIVERSITY”。
英文校名的规范简写为“SYSU”。
5.组合方式:
(1)校徽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的组合方式:
校徽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的上下、横式(校徽居左)、横式(校徽居右)、竖式四种组合规范。
(2)校徽、校名全称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组合方式:
校徽、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组合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两种规范方式(横式、竖式),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两种规范方式(横式、竖式),校徽、中英文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两种规范方式(横式、竖式),中英文校名全称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两种规范方式(横式、竖式),中英文校名全称与各机构、单位的专属标志和名称的四种规范方式(横式1、2;
竖式1、2)。
第六条应用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
分为办公用品、公关用品、旗帜、导示、服饰、交通等六个系列,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1.办公用品系列
包括:
名片、信笺、信封、稿纸、文件袋、档案袋、文件夹等。
2.公关用品系列
请柬、贺卡、光盘、会议证件、奖杯、礼品袋、包装纸、雨伞等。
3.旗帜系列
校旗、车旗、桌旗等。
4.导示系列
室内(外)导向牌、楼层导向牌、路牌、单位门牌、手把门挂牌等。
5.服饰系列
服饰部分仅对服饰需使用学校形象识别元素时,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及缝制的工艺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不对服饰的款式作明确要求。
6.交通系列
交通部分仅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及工艺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
第三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VI推广实施领导小组”)是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宣传、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在VI推广实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法律事务室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审核和督办机构,负责学校识别系统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核及督办事务,对学校各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VI推广实施领导小组委托,负责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分管办公室事务的领导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中山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按照《VI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有关用品。
第十三条《VI手册》中规范了应用部分各项目的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等基本要素,并据此分为三种类型,作为制作使用的依据。
第一类:
明确规定了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的项目,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更改。
第二类:
以提供参考规格、材质及尺寸比例为主的项目,应按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制作。
第三类:
需结合具体环境细化设计的项目,以提供示意图为主,制作时须确保实际效果与学校整体视觉形象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各机构、单位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各类物品时,需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对使用不当者,学校法律事务室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机构、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志者,需向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内容包括识别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
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机构、单位,需在发布前向学校法律事务室提出备案,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如与学校识别系统相悖,应在法律事务室的指导下修改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各机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七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山大学拥有其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中山大学品牌用品实施专营。
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第十九条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校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