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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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院人事管理,理顺人事管理程序,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职工聘用管理工作制度。

一、聘用原则与程序

1.我院教职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向社会公开招聘。

聘用员工要以学历、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有特殊才能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聘用的员工,根据其自身条件及所应聘的岗位不同,确定其聘用条件及聘期。

3.员工聘用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用人申请报告并报人事处,根据学院聘用新员工的需求,由人事处进行统筹规划,上报主管院长。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招聘的具体操作事宜。

二、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需向学院人事处提供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认证无误后复印件存档并进入录用程序。

一经认证假证当即取消录用资格。

后勤水电暖等技术岗位需提供相应的上岗证书。

2.管理人员录用

(1)面试→考核→试用期→正式录用;

(2)应届和往届毕业生被录用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通过笔试→面试考核→试用期或见习期→正式录用。

3.教师录用

(1)应届毕业生通过面试→笔试→试讲→见习期→正式录用;

(2)往届毕业生通过面试→笔试→试讲→试用期或见习期→正式录用;

(3)有较丰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经历的兼职教师通过面试→试讲→考核期(3-5天)→聘为兼职。

4.所有应聘人员需参加人事处指定医院体检,如体检中发现有乙肝大三阳和肺结核等传染病不予聘用。

三、试用期与见习期

1.试用期为一学期,见习期为一年。

往届毕业生在同类院校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为试用期一个学期;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

新聘员工须在相应部门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或见习期。

2.聘用员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由于品行、能力和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不适合录用者,学院可随时停止试用期(或见习期)。

3.聘用人员录用前必须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填写《个人履历表》、《聘用审批表》和《劳动合同》;

(2)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照一寸相片两张;

(3)审查学历原件(学院保留复印件);

(4)填写员工登记表。

四、职务任免程序

1.院长办公会负责各部门科级以上人员的任免工作。

2.职务任免后的薪资调整由人事处根据相应规定确认,以人事处下发通知为准。

五、调动程序

1.学院根据事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岗位或部门,被调动人员应服从新的工作安排。

2.经主管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所属员工的特长、学识和能力,进行合理的内部调整和安排,调整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被调动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在2日内,最长可延至5日,办好交接手续,就任新职。

4.新任员工未到任前,其职责任务可由部门负责人暂时代理工作。

5.员工在校内调动时要填写调配通知单。

六、离职(辞职)程序

1.离职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否则扣一个月工资。

2.离职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按照离职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3.如合同未到期而提出离职申请又未被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将扣发30天工薪。

4.因机构调整、岗位撤销的工作人员,又没有新的聘用岗位时,学院可直接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关系。

七、解聘程序

1.全院教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以上处罚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3)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4)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5)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者;

(6)连续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

2、解聘员工持解聘通知单到相应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解聘员工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按自行解聘处理。

教职员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依据《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员工请假暂行规定。

一、公假

公假分为部门公出假和学院公出假两种。

部门公出一天以内的,由所在的部门提出派遣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含二天)报执行院长审批;学院派遣的公出人员,由执行院长审批。

公假享受正常出勤工资,超出公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经学院批准参加业务培训的按公假对待,培训天数计为出勤天数。

二、事假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报执行院长审批。

事假期间一律不享受工资,连续二个月每月请事假均在五个工作日以上者,原则上予以解聘,特殊情况经执行院长审批。

三、病假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病假手续,本人病假前不能办理的,可在病假后补办,但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病假期间只发基础工资。

凡是不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医院药费结算收据的,按事假处理。

请病假在二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二天以上的由执行院长审批。

请病假扣绩效工资,在二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三天起,逐日扣发全额工资。

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请假之日起,保留在学院的任职资格二个月,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仍不能正常上班者,原则上予以解聘。

四、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申请结婚,须提前半个月向所在部门领导及学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享受婚假三天。

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任课教师婚假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双方均达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五天。

婚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

子女结婚当日可请假一天,只发给基础工资,凡超出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

女性教职工享受60天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基础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可休假一周,假期只发给基础工资;男性教职工配偶分娩可请假一天,当日只发给基础工资,凡超出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优秀女教职员工可申请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发放产假60天的基础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对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合计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六、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三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二至三天的往返路程时间,丧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凡超出请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非直系亲属丧亡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七、其它假

经学院批准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教职工,请假参加本地考点考试的须持考试时间表(注明考试科目及考试地点),考试期间不扣发工资,其它时间按事假处理。

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周末双休日等为公休假日,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串休,串休后的休假日与公休假日的工资相同,各部门在非假日内安排教工串休,要制定串休计划,经本部门和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八、寒暑假期间教师可以带薪休假,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享受寒暑假,但后勤部门的工勤人员寒暑假期间放假不享受假期工资。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请假人员均应填写《广厦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审批后于离校前一天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九、本规定从九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职员工考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院教职工权利和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教职工(包括教师)一律实行坐班制,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为五个工作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二、工作时间

上午8:

30——12:

00

午休12:

00——13:

00

下午13:

00——16:

40

三、教职员工在每天规定上班时间前签到,不得以任何理由代

替他人签到。

未签到者,必须在请假条上写明原因,交到人事部门认证,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65周岁以上系(部)主任及教授可不签到,但有事需请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迟到、早退与旷工

1.迟到:

正常工作日晚到岗30分钟内(含30分钟)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2.早退:

提前30分钟(含3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提前离岗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3.旷工: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岗,又没有及时请假并说明原因者视为旷工。

五、考勤结果处理

1.月迟到(早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每次罚款20元。

2.旷工第一次,记过一次,扣除当日工资、当月绩效工资、各种奖励及补贴;第二次,视为自动离职。

3.试用期人员,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旷工一次视为自动离职,扣除本人当月工资及一切补贴,并按《劳动合同》处理未尽事宜。

4.无故不参加学院或部门集体活动,每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5.考勤结果是教职工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要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6.为鼓励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学院设立满勤奖,对全年未请病、事假的职工给于奖励。

六、业务归口

1、全院教职员工实行上下班电子考勤签到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病、事假的审批,并将审批手续及时上报人事处。

2、人事处具体负责考勤结果的处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人事处以每月初下载上月电子考勤数据和各部门上报病、事假的假条为依据进行整理、统计和汇总,没有电子考勤数据和假条的一律按规定扣除工资,考勤结果次月要公布。

七、几点说明

1.每月初,学院人事处将考勤表报主管院长审核,并以此发放当月工资;

2.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对当事人进行100元—2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3.本办法从九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试行)

为了贯彻《广厦学院2009年度第二学期工资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考核制度,激励教职工提高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认真履行教职工岗位职责,并为教职工的聘用、奖罚、培训、解聘、辞退以及绩效工资待遇提供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原则

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教职员工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范围和方式

考核的范围为全院机关干部和教师、教辅人员。

考核的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种,定期考核每学期一次,平时考核每月1-2次,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考核内容

1.定期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a.德:

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b.能:

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c.勤:

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d.绩: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平时考核内容

a.机关绩效考核内容有7项:

①工作态度②工作任务③业务水平④出勤情况⑤环境卫生⑥工作纪律⑦工作效率与贡献;

b.教师绩效考核内容有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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