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点到为止”到“能力边际”论运动竞赛中的对手关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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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竞赛的本质
各种各样的关系无处不在,这些关系无不是界定在某个特定的条件下。
同样的一对个体组合,当条件改变,关系也就随之改变。
两个人在工作中是同事、在工作外可能是朋友;
赛场上的对手,可能赛场下会是很好的朋友。
因此,讨论关系的问题,离不开一个特定的条件。
“对手”这种关系的界定条件是运动竞赛,因此有必要对于运动竞赛的本质进行分析。
对“运动竞赛”这一概念,可以拆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运动、竞和赛——“运动”是内容,指各种体育运动;
“竞”是本质,指竞争这种行为;
“赛”是形式,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运作。
运动是一种独特的身体活动,其本身可以是教育性的、娱乐性的或者是健身性的,但结合了竞赛的形式,就多了一层竞争的内涵。
通常以“竞技运动”来区别。
竞技运动的本质,笔者认为武术家的一种观点可以很好的说明:
“练武不是为了击败对手,击败对手最有效的方式是用手枪;
练武是为了超越人体的极限。
”竞技运动也是这样,并不是要打败竞赛中的对手而从事,而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的身体能力。
竞争无处不在,可以说只要是可以表现出来的事物就可以进行竞争,而赛则从形式上对其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竞”字的繁体写作“競”,像是两个人相对而立。
《说文解字》中,对“竞”的解释为:
“彊語也。
一曰逐也。
从誩,从二人。
渠慶切。
彊語謂相爭。
从誩二人。
從二人二言也。
古音在十部,讀如彊。
一曰逐也,别一義。
”从这个解释中可以提取出三个重点,一是“相争”,二是“从二人”,三是“追逐”。
可以说,竞争是一种二者或二者以上针对同一目标共同追逐的行为。
竞争无处不在,但是竞赛却非亦然。
赛这种形式,就起到规范竞争行为的作用。
通过统一的规则将不同的个体约束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竞赛的落脚点,终究离不开运动。
运动竞赛的本质即是在统一规则下二者或二者以上运动技艺的竞争。
所要比拼也就是运动技艺。
有种说法是竞技运动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这样的观点不免片面,战争是双方拼个你死我活,运动竞赛却不是这样,双方比拼的只是运动技能。
2脱胎于人际关系中的对手关系
对手关系首先是以运动竞赛这一条件为前提,两个运动员在运动竞赛场之外,即便双方都将对方看作是赛场上自己的竞争者,但是只要双方没有真正的在运动竞赛中开始比拼,那么也不可以看作对手关系的确立。
换言之,对手关系是严格界定在双方在外部条件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为了争夺同一个目标而发生竞争行为的条件下。
这样的条件如果无法确定下来,谈论对手和对手关系便没有意义。
这样的关系也是脱胎于人际关系这一基础之中。
先秦老子所说的: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笔者认为这样的论述也可以从人际关系的角度上来理解。
汉语中的人称代词有三个,你、我、他,三者构成了全部的人际关系,无论是任何人,都可以被界定在这三种身份之中,“我”是作为个体的我自己,“你”是作为与“我”相对的外界的个体,“他”是除了“我和你”之外的其他外界个体。
所谓“一生二”,指的是“一”可以是“你”,“我”从“你”来界定“我”;
也可以是“我”,一词出发来界定“你”,界定外界。
“二生三”则是指当我和你确定下来,“他”便自然可以确定下来了,即除了“我和你”之外的便是“他”。
“你、我、他”由此包含了所有的人,“三”由此也便可以生出万物。
而“我和你”或者是基于这样二者关系的“我和他”、“你和他”、“你、我、他”这样的多者关系,都映射出或者本就蕴含了一种人际关系的原则。
不同个体相遇在一起,彼此之间本就带有一种天然的责任,当外界的个体被“我”成为“你”或者“他”的那一刻,这样的责任便已经成立。
这样的责任以相互之间的认可为基础,生发出一种带有责任性质的尊重。
即“我”承认外界个体的存在,并尊重他们的存在。
回到对手这一对关系,更多的当是一种“我和你”的关系。
个体和个体之外的另一个个体相遇在运动竞赛中,彼此首先要诚然对方的存在和对方作为自己对手的存在,由此构成这种你我相对的关系。
对手的关系也应该带有这样的责任性质的认可乃至尊重。
3对手关系:
合作还是竞争?
运动竞赛场上,对手之间显然不是简单粗暴的竞争关系。
退一步说,这样的竞争甚至都带着合作的印记。
合作指得是多方个体共同完成某件事情的行为,而竞争是多方个体相互比拼的行为。
而竞争实则是以合作为基础的,一如前文中提到的《说文解字》中提到的“相逐”、“从二言”都表明了这样的合作前提。
没有合作,竞争也就不存在。
甚至可以说,竞争是另一种形式的合作。
由此看来,将竞争与合作相提并论并不准确。
一方面,合作先于竞争,另一方面,合作也高于竞争。
如果将竞争以长远的目标来看,竞争也只是合作的一种形式。
3.1对手首先应当相互尊重
案例1:
武术中的“点到为止”
在格斗竞赛领域,我国传统武术竞赛中有“点到为止”的规则,意思是以不伤人为竞赛的底线,比拼出技艺的高下即可,不可伤人性命。
无独有偶,在日本的空手道中,也有类似的“寸止”的说法,其本来是指击打头部时,要在离对手头部一厘米出收手,最多也仅能轻触对手头部,已达到“击中但不击伤”的目的。
类似的不伤害对手的规则在各项运动竞赛中比比皆是。
分析:
不仅是对对手的性命和健康的不伤害,不伤害对手也体现在运动竞赛中的方方面面,这样的“不伤害”即是尊重对手的一个体现。
尊重基于对对手的认可,认可对方与“我”一同竞争、完成竞赛这样的行为,也认可对方对手的身份。
由此应当尊重对手。
这样的尊重可以从“我和你”拓展到“你我他”之中,从而共同构建起一种价值规则,即想要对手尊重“我”,首先“我”要尊重对手。
尊重对手,其他的参与者才有可能尊重“我”。
尊重的关系一旦确立,共同的价值规则才可能产生。
环法的王者阿姆斯特朗曾经多次带领车队获得冠军,自己也依靠顽强的意志战胜了癌症,赢得了世界范围的尊重。
但是因为被曝出兴奋剂丑闻,声名一落千丈,便在于破坏了尊重对手的这一前提。
3.2对手是运动技艺的较量者
案例2:
郭跃“让分”行为
在2006年多哈亚运会的乒乓球女子团体1/4决赛上,中国的郭跃对战日本的福原爱,第三局的关键时刻,郭跃发球擦网,裁判没有看到,对手福原爱也没来得及示意,因此裁判判郭跃得分。
紧接着的一分争夺中,郭跃主动失误,让还了福原爱一分。
虽然这一局郭跃输了,但还是让主教练施之皓赞许一笑。
这样的案例不仅出现在某个项目或者是某个运动员身上,在运动竞赛领域,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显然,运动赛场上的运动员并没有把对手简单的看作是竞争的关系,或者说是自己夺冠、得奖的阻碍者,否则此案例中的郭跃也就不会甘愿还分了。
对对手的尊重,重要的底线就是相互之间是运动技艺的较量者。
郭跃之所以要主动失误还对手一分,是因为不想破坏对手之间较量的这个前提,不想以运动技艺之外的因素战胜对手。
破坏了这底线,运动竞赛本身的意义也就遭到了破坏。
即便战胜对手,也是没有价值的。
3.3对手是相互能力的促进者
案例3:
罗伯斯遗憾于刘翔退赛
2008年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的决赛中,刘翔因伤在比赛中退出,赛后夺冠的罗伯斯却没有太大的兴奋,而是遗憾的表示:
我就是为了战胜刘翔而来,不能战胜他,让我很遗憾。
按照常理来看,夺冠自然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罗伯斯却认为不能战胜势均力敌的刘翔是莫大的遗憾。
对于运动竞赛中的很多运动员(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而言,能够战胜势均力敌的对手,比获得名次更加重要。
运动竞赛的竞争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之上,不仅体现在对手与自身同时完成竞赛这样的行为上,也体现在对手之间相互之间的促进之上。
在游泳竞赛中,在孙杨初出茅庐的时候,便是以亚洲泳坛的领军人物朴泰桓为假想敌,这时的对手是一个想象的概念,二者并不存在赛场上的对手关系,而是一种以假想敌的形式出现的。
而在势均力敌的对手之间,对手除了是有力的竞争者之外,更是相互能力的有力促进者,在赛场上的表现往往会因为一个实力不相上下的对手而有所突破。
这里便延伸到了一个运动能力边际的问题。
一如前文中武术家所说的,习武的目的在于超越人体的极限,运动的目的也是如此。
在运动竞赛中有着各种范围的记录,它体现了一个群体的运动能力边际,即目前为止这个群体在运动能力方面所能达到的极限。
超越极限,离不开对手之间的相互激励,一个人努力超越,打破极限、创造新的记录,也将激励着对手(“我”或“你”以及“他”)努力的去超越。
其实,运动尤其是竞技运动,其本来的意义便在于不断的超越,一如奥林匹克目标所言:
更快、更高、更强。
其所要超越的,正是人类共有的运动能力边际,正因为是人类所共有的,所以其本身就是一种合作,而竞争恰恰是为了促进这样的超越,让这一群体中不同的个体在统一的外部条件下,展现出更好的自己,从而促进整个群体的进步。
所以说竞争是为了合作。
对手,也就自然不是个体争夺某个奖项的阻碍者,而是相互之间的促进者。
4结语
运动竞赛的本质是人类共同合作不断拓展运动能力边际的一种行为,在此范畴内的对手,是一种建立在尊重的基础之上,运动技艺的较量者,更是能力的相互促进者。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推动人类运动能力边际的不断拓展、乃至其他能力边际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