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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

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

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制度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非纠纷争议性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本公司规章制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的具有公司内部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所有以本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业务主办部门应将起草好拟报送公司管理层批准的规章制度,先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要求提供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修订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应于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或报请批准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给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审核论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努力促使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相应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并根据本公司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法律纠纷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法律纠纷,是指本公司因经营活动而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产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且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主要包括法院诉讼和仲裁两大类法律活动。

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法律纠纷管理包括法律纠纷的预防、处理和协调等全过程活动。

法律纠纷管理应当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弥补”的原则,也即本公司法律纠纷管理重点建立在公司日常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上;当法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时,应当以维护本公司权益为原则管控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当法律纠纷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总结相应的经验教训,及时反馈、弥补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簿弱环节。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各业务主办部门以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化解各种法律争议,尽量避免法律争议演变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第二十七条法律纠纷发生时,公司应成立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本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后,各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纠纷报告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当法律纠纷办理完毕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总结案情,并整理成书面的结案报告。

该报告应当连同法律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当统计本公司(含本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当年度的法律纠纷情况,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相应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并根据本公司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本公司将跟据本制度另行制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六章法律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为增强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本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建立起分别针对普通员工以及法务人员的法律宣传培训机制。

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本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本公司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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