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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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全义”,武则天欲赦其罪,但是,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对此却另有异议。
他认为“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
法不可二元,元庆宜伏辜。
”然“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因此,陈子昂认为对徐元庆应“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而时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对此颇为不满,随作文对陈子昂的建议进行驳斥,是以成《驳复仇议》一文。
【层次结构分析】
第一部分,从“臣伏见天后时”至“臣窃独过之”。
列出陈子昂对徐元庆案主张“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
第二部分,从“臣闻礼之大本”至“明矣”。
逐一驳斥陈氏的主张。
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从“臣闻礼之大本”至“统于一而已矣”。
指出“礼”与“刑”的根本功能是一致的,不能相背而行,以此反驳陈氏“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
第二层,从“向使刺谳其诚伪”至“而又何旌焉”。
对徐元庆案的两种情形进行假设、分析、推理,指出陈氏“诛之而旌其闾”观点的自相矛盾;
第三层,从“窃其议曰”至“明矣”。
引经据典,指出陈氏对“礼”的模糊认识,驳斥其“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第三部分,从“请下臣议附于令”至“谨议”。
再次申明观点,建议“断斯狱者”应抛弃陈氏所议。
【思想内容概括】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全力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主张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首先,作者从“礼”与“刑”都是“防乱”的根本功能出发,指出“旌与诛莫得而并焉”,否则不仅会导致刑法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
因而得出“礼”与“刑”是“统于一而已矣”,从而驳斥了陈氏的“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
其次,作者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指出假如元庆父并非因触犯国家的刑法获罪,而是赵师韫为了私怨而错判,那么远庆之复仇是“守礼而行义”,又何罪之有?
否则,元庆父死于法而非吏,杀之,乃正邦典,又何而旌之?
作者以此深入判断、推理,剖析陈氏所论的内在悖论。
最后作者对陈氏的“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他这种认识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礼”的本质的糊涂理解,然后引经据典,进行辩解,进而得出元庆复仇是“服孝死义”,是“达理而闻道者”所为,因而“诛之而旌其闾”的做法也就不能“编制于令,永为国典”。
本文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封建社会的法律本质,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封建社会吏治的黑暗腐败、冤狱难申的现实。
【艺术特色举要】
1.逻辑谨严,驳论有力。
文章开门见山,表明态度。
首先,作者阐述了“礼”、“刑”的根本一致性,指出两者不可分而自治,背道而驰,从而解除了对方“诛之而旌其闾”的理论基础,使之立而无地,存而无据。
然后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反驳。
无论元庆父是因触犯国家的刑法获罪,还是因赵师韫为了私怨而被冤,对于元庆复仇案的现实判理都应做到“礼”、“刑”统一,但是不管是正还是反,陈氏的“诛而旌之”的做法都无法达到“礼”、“刑”合一。
从而在现实的层面上使陈氏的观点失去了成立的事实依据。
最后作者引经据典,借不可辩驳的圣贤之说进行反驳,完成最后一击。
全文一气呵成,使对手无喘息的余地,可谓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2.观点鲜明,说理透彻。
文章开门见山,一开始就直接引出对方的观点,紧接着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
立论鲜明,简洁有力。
然后层层推进,推究事实,引经据典,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进行反驳,说理透彻。
【译文】
我了解到在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邦县有徐元庆这样一个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
他最终能够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捆缚自身,投案自首。
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而后在他的家乡加以表彰,并且请求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则”。
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乱。
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儿子的,杀了不应当作为仇人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
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乱。
倘若说不要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官的,不按刑法杀了不该杀的人,也都应当处死而不赦免。
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
因此,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够同时并行的。
杀掉应当表彰的人,这叫作乱杀,滥用刑法太过分了。
表彰应当杀掉的人,这叫作过失,把礼破坏得太严重了。
果真拿这些示范天下,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迷失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就会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
以此作为典则行吗?
大凡圣人的原则,是深究事理来规定赏罚,推原事实来确定裹贬,无非是把礼和刑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发端,进而追查原因,那么,这个案子对刑和礼的运用就露出了明确的区别。
为什么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那么赵师韫杀人,就只是由于他个人的怨仇,发挥他作官的蛮横气焰,对无罪者施加暴虐,州上的长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上下下都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听而不闻。
然而徐元庆却能够把杀父之仇视作奇耻大辱,而把时刻不忘复仇看作是合乎礼,处心积虑,伺机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以礼约束自己,虽死无憾。
这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的表现。
执政的长官对此本应当感到惭愧,去道歉都怕来不及,又有什么理由要将他处死呢?
或者是徐元庆的父亲真的犯了死罪,赵师韫杀死他,并不触犯法律。
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私怨,而是由于犯法而死。
法律难道是可以被仇视的吗?
仇视皇帝的法令,而且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
应该抓起来处死他,以此来严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在奏议中说:
“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制止呢?
”这是对礼的意义太不理解了。
礼所说的“仇”指的是由于蒙冤受屈,悲痛难忍,而且哭诉无门啊;
并不是指触犯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判死刑这种情况。
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要把他杀掉。
这只是不论是非曲直,威胁欺负弱者罢了。
这种做法违反经典,背离圣人,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说:
“调人负责调解众人的怨仇。
凡合乎义的杀人,规定不许报仇,报仇者要判处死刑。
如果有反过来杀人的,全国都把他作为仇敌。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各人由于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现象呢?
《春秋公羊传》说:
“父亲不应当被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是可以的。
父亲应当处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复仇,这就会变成一来一往的仇杀。
这种复仇不能免除彼此仇杀下去的祸害。
”如果现在以此来判定徐元庆和赵师韫双方的互相杀人,那就会合乎礼了。
而且,不忘记父仇,这是孝,不吝惜生命,这是义。
徐元庆能够不越出礼的范围,遵从孝的做法,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位通晓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
通晓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作为仇视的对象吗?
可是,上秦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
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义的意见,不可以作为典则是清楚的了。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颁发下去,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当再按照从前的意见处理。
谨对此发表以上意见。
【作家作品汇评】
作为驳论,它(指《驳<
复仇议>
》)主要是抓住论敌的观点进行驳斥,道德在阐述封建的礼(情)与刑(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原则上,指责论敌的观点自相矛盾、黩刑坏礼,在理论原则上不能成立;
接着对本案所涉及的双方进行公平的具体的分析,辨明是非曲直,证明诛杀和表彰二者不能并行,指责论敌的论点违情背理,经不起事实的检验;
最后引经据典,指责论敌的观点违背了经典和圣人所定的制度。
这样,文章就从理论原则、事件分析、遵循典制三个方面驳倒了论敌的论点。
作为奏议,是写给皇帝看的,因而它在开头、论事析理、结尾都必须要表示臣子对主上的恭敬态度,如“臣伏见天后时”、“臣闻礼之大本”、“请下臣议附于令”等。
(陈建森、陈一本编注《中国古代散文选》)
【思考练习题答案】
一、作者写作此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参见【作品背景介绍】。
二、本文主要采用了哪种驳论方法?
反驳论点。
三、文中反驳的对方论点是什么?
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反驳的?
参见【思想内容概括】。
四、作者对礼与法的关系是怎样看待的?
谈谈你的看法。
作者认为,“礼”与“刑”、礼与法应该是统一的,而不应将其对立起来。
具体参见【思想内容概括】。
五、翻译句子:
1.同州下邦县有徐元庆这样一个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
2.它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采取的手段则不同。
3.当初假使能调查、审定这个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推究案子的发端,进而追查原因,那么,这个案子对刑和礼的运用就露出了明确的区别。
4.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如果各爱其亲人,为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靠谁来制止呢?
六、回答问题。
1.在这段文字中,作者反驳了什么观点?
提出了什么论点?
反驳的观点:
“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
提出的观点:
符合礼的复仇是孝与义的表现,表彰这种行为不会引起“亲亲相仇”的现象。
2.这段文字运用了什么论据?
引经据典,使用经典言论作为论据。
3.这段文字属什么论证类型?
其反驳的着眼点是什么?
驳论;
反驳论点。
驳复仇议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
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
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谓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
“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
“臣窃独过之。
”其论据为:
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
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
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韫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
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骜凌上,当诛。
两种情况,非此即彼。
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
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
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
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
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
文章抓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
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
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
说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