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相关法律问题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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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相关法律问题PPT文档格式.ppt

(三)行政检查(三)行政检查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执行行政命令和决定的情况了解的行为,也即我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等所采取的强行限制或强迫的行为,包括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我们的职能中行政即时强制主要是查封扣押,主要是针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监部门对于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无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处罚(最狭义的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之一,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和主要违法行为

(一)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

各类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主要违法行为

(二)主要违法行为第一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包括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二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依法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

4、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5、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6、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7、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8、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9、经营超过保持期的食品的;

10、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11、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2、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未依法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5、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16、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7、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第四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8、未依法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9、未依法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

2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的;

23、未建立或者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

2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各门店未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的;

24、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能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未能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25、未能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

(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26、未能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27、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能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能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

28、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能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

第五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2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六类,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第七类,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的行为(吊销许可证)31、聘用禁止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特别说明:

1、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当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作出,参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如何理解“违法所得”?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即成本加利润。

3、如何理解“非法财物”?

指的是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4、对无证餐饮业(不包括餐饮摊贩)能否进行取缔?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但同时规定应当经许可后办理工商执照的行为,有许可权的机关亦应当查处;

同时对此类经营行为的处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2009年后施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加明确了对无证经营的查处权力(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罚款),无证餐饮业的查处应由食品药监部门进行,依据是法律冲突时适用的一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相同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相同效力)。

三、餐饮服务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一)主体必须适格1、被处罚主体要认定清楚

(1)在处罚决定中,被处罚主体的资格应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

(2)被处罚主体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应前后一致;

被处罚主体的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2、实施处罚主体资格适当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

事业单位应经过委托才能执法。

因为我国对食品进行分段监管,为了避免监管部门互相推诿和有效保护咨询人、投诉举报人利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如果没有答复、核实、处理、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定事实准确1、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必须清楚、准确。

基本事实包括主体、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标的物的数量、规格、货值、违法所得等,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

2、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证据包括物证(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书证(票据、进货记录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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