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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教职工管理办法.doc

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各级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管理,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管理规定》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教育局(体育局)是昌都地区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调配与交流、编制管理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地区教育局(体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教职工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教师的录用与聘任

第五条教师由自治区教育厅通过毕业分配、公开考录等形式录用,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接收上级所分配的教师。

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无权自行考录教师。

第六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七条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和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主要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应积极申请教师资格。

第八条教师的职称根据《昌都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评定。

职称评聘要符合《昌都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九条教师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取得相应的教师职称。

第十条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由各级教育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在年度考核、聘任、晋职、晋级和奖励等方面,推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教师聘用制。

通过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优化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积极性。

建立城镇教师服务乡村学校机制,城镇超编学校须派出年轻教师支援乡镇缺编学校,没有乡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必须到乡村学校工作一年以上时间。

第十四条按政策分流超编的富余人员,依法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不合格教师及待岗期满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聘任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学校除勤工俭学外,不允许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及补课班。

第三章校长的任免

第十六条根据《中共昌都地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乡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昌委〔2010〕56号),各县教育局(体育局)局长、县中学校长、县小学校长的任免,各县委提出意见,由各县委和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共同考察同意后,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地区教育局(体育局)管理的直属各学校正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副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后,任免文件抄送地委组织部。

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地区教育局(体育局)考察研究后,正科级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副科级干部任免文件抄报地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校长任期考核制。

任职期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胜任的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地县两级教育局可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统一调配。

第四章调配与交流

第二十条教职工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

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下达的编制数聘用教师。

超编的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出不能调入,如确属紧缺学科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

第二十二条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教师除党政机关选拔进入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外,不得调离中小学校。

第二十三条教师个人要求跨地区、跨省调动的,必须在本地区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

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定向师资及签订《就业协议》的师资,根据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本县教育系统内调动,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在本县乡镇内部调动,一般应由乡镇党委政府与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在本县乡镇之间调动的,一般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教师调入本县其他系统及其他系统人员调入教育系统,由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审核。

原则上其他系统不得借用教师,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的,必须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借用需限定期限,借用期间不得享受教师工资待遇。

(三)教师跨县、跨地区、跨省调动,应在规定的指标内逐级审批,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指标审批。

具体程序是:

跨县调动的,经调入县教育局、调出县教育局同意后,由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审批。

跨地区调动的,先由调入县、地两级教育部门同意,再由调出县教育局同意后,由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跨省调动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办理。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教师培训是指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以及现阶段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和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高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师培训的种类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学历提高培训等。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

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集中培训,必须按时参加。

第二十七条教师离职进行学历培训,须经所在学校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业期满,必须回原单位工作,逾期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在原单位工作5年后,方可申请调出县外或教育系统,否则,按规定交纳培养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在批准的期间内保留公职,期满未归的,按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工作情况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退休与退职、辞职

第三十四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工龄在30年以上(其中教龄必须在10年以上),经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公致残,并经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的生活费。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辞职和教育部门辞退教师,经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报地区教育局(体育局)批准。

第七章出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须认真工作,积极出勤。

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应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当事人,并报地区教育局(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有事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校级领导(含校长、党组织书记、副校长)请假手续:

1.除上级组织安排以外,原则上各级学校校级领导应尽量减少外出,校级领导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2.乡镇学校校长(书记)外出请假,必须由所属乡镇党委和县教育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再由县教育局报分管教育的县级领导同意。

3.校级领导较少的学校,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确保有一名校级领导在校主持工作,并明确工作交接。

4.一般情况下,校长不得离校前往县城等地采购物资或领取工资。

采购或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由学校处室负责或由分管教师前往。

(二)教师请假手续:

1.乡镇学校教师请假外出,在三天以内的要由校长批准,乡镇党委同意;三天以上的要由校长、乡镇党委领导批准,还需经过县教育局的批准。

2.县级(含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请假外出,在三天以内的要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还需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3.寄宿制学校除节假日外,教师住校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九条假期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休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安排在寒假或暑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细化休假规定。

各级学校应制定年度计划,合理有序安排休假。

寒暑假等节假日,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在校值班。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工资的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工资的60%计发。

4.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或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奖金(一个月本人工资额,下同)和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全额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四)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终奖金和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

(六)产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产假的假期根据《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婚假时间一般为3天,晚婚者可加假7天。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在休假(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单独批假。

在法定节假日结婚的,可适当批假。

3.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死亡后,可批准5-15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四十条教职工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算请假天数。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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