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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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1).doc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受让方):

乙方(委托方、让与方):

太原市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工程中心

签订时间:

2010年7月26日

签订地点:

太原

有效期限:

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印制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委托方、让与方):

太原市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工程中心

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西羊市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韩红远

项目联系人:

贺强

联系方式:

13623410443

通讯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羊市街15号

电话:

0351—4046027传真:

0351-4040630

电子信箱:

hqwj@

本合同为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咨询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咨询的目标:

乙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开发、实施和应用。

2.技术服务、咨询的内容:

对项目的开发、实施、应用过程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3.技术服务、咨询的方式:

利用电话、网络的方式或上门共同协商。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太原。

2.技术服务期限:

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6日。

3.技术服务进度:

根据甲方项目进度,实施技术服务。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可以使项目继续实施。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不拖延项目进度为期限。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议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企业技术现状基本情况;

(2)企业技术需求基本信息;

(3)有关的统计资料;

(4)企业项目进展情况。

2.提供工作条件:

(1)无;

(2)无;

(3)无;

(4)无。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咨询费总额为:

支持经费的30%。

2.技术服务、咨询费由甲方一次(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在第一批经费到账后,一周内将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支付;

(2)无;

(3)无。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柒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研究过程中因技术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的;

3.无;

4.无。

第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无;

2.无;

3.无;

4.无。

乙方可以转让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七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甲方承担。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无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柒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柒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逾期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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