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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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本办法所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的子项目资金,指为鼓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以及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企业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在传统产业中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

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宝安区,且必须已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给予资助:

  

(一)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贴两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银行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贷款;

  (三)已按规定归还了用于技术改造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贴息:

  

(一)对企业逾期不归还银行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二)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政府贴息的。

  第十三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额度为年利息的50%;

  

(二)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同一企业可连续享受贴息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从第三年起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

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对经过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已获得市、省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80万元人民币;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50万元人民币;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

  3.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由区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能提高区内传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能为本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贴。

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单个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以内、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贴。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

  1.对区内传统优势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补贴。

单个企业给予总额50万元以内、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和补贴的时间安排:

  区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和补贴,原则上按季度集中审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本年度未被列入贴息或补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至下年度再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六)企业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技改项目的完成报告及贷款使用说明;

  (七)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近期财务报表;

  (九)贷款合同;

  (十)利息单;

  (十一)对账单;

  (十二)银行出具的《企业还款与付息证明》。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补贴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四)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以及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平台建设单位的成立证明文件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六)申请信息化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第十八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资助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企业现场考察。

经初审合格的资助企业,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贴息或补贴额度的初审意见,区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对拟贴息和补贴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审、复核和公示后,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具体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计划安排文件,并提供监管银行帐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区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区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资助申请,并评定为信誉不良企业,记入档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由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产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

  (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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