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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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

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

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

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

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

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

主要审查人:

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

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

王荣玉

2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3

3配建面积标准 6

4功能与布局要求 7

4.1大型居住区 7

4.2居住区 9

4.3居住小区 10

4.4居住组团 12

4.5其它规定 13

5设置要求 15

5.1家庭避难所 15

5.2人员掩蔽工程 15

5.3医疗救护工程 16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

5.5配套工程 16

附录A成果要求 18

附录B用词说明 19

1总则

1.0.1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2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3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

级别

大型居住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人口

>80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7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住区urbanresidentialdistrict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residential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housing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typeresidentialdistrict

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指挥工程commandworks

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医疗救护工程wo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15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ofcivilairdefence

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家庭避难所familyshelter

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配建面积标准

3.0.1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

表3.0.1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

类型

家庭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

独立住宅

20~40

联排住宅

15~30

3.0.2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

表3.0.2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居住区类型

城市设防等级

省会城市

2.4

2.2

2.0

1.8

国家一、二类

国家三类

1.5

县级市

3.0.3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1.6

1.3

4功能与布局要求

4.1大型居住区

4.1.1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分类指标

城市类别

指挥

工程

医疗救护

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

配套工程

总指标

按要求配置1处

0.1

0.2

0.3

0.08

0.12

4.1.2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1.3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

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

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

2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

3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5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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