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下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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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下发管理制度.doc

关于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下发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确保井下从业人员职业安全与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晋煤劳发[2011]1499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决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并制定下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应成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工权益。

一、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组长:

XXXX

副组长:

XXXXXX

成员:

人力资源部、安监站、培训部、总经理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

办公室:

设在人力资源部。

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3、定期对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效果评价,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经常性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离岗前的健康体检工作,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二

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措施

XX年X月XX日

主题词:

成立机构下发制度通知

抄送:

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打印40份

28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和噪声。

3、井下各作业场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

4、按规定定期对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登记接受各种培训(包括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6、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新工人经过体检合格、培训考核、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准下井作业。

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7、在岗期间,员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8、由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安设有效的防尘设施,减少并控制产尘源。

(1)施工各巷道、硐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防尘洒水管路,并按规定距离留设闸阀,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2)掘进机都必须有内、外喷雾,压力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有水开机、无水停机,并设置捕尘网。

(3)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洒水喷雾,进行灭尘。

(4)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5)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6)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10、构筑合格的通风设施,合理分配风量,防止风速过大引起煤尘飞扬。

11、定期冲洗巷道。

1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3、各项目部会同矿方每月对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确保全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超规定。

14、负责向接触粉尘人员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或防尘用具。

15、在易产生粉尘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以提示作业人员引起重视。

16、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17、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有效控制和杜绝职业病事故。

4、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5、加大井下作业场所防尘设施的检查力度。

坚持湿式凿岩,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完善喷雾洒水装置进行降尘。

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四、保证措施

1、按期为作业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

2、定期对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3、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加强监督考核。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

针对矿井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

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1、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同时要设专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2、各项目部要协同业主方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要求如下:

(1)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2)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3)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4)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3、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要向劳动者公布。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5、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监测周期

煤尘

≤5

5.0

6个月1次

岩尘

5~10

2.5

6个月1次

10~30

1.0

6个月1次

30~50

0.5

6个月1次

≥50

0.2

6个月1次

水泥尘

<10

1.5

6个月1次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锚喷

转载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9)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局扇安装消声器;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培训部共同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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