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评析14年度宪法事例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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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评析14年度宪法事例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

7、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8、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案;

9、冷冻胚胎继承案;

10、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一、一、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加强宪法教育,教育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二、二、内蒙古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呼格吉勒图再审案”1996年4月9日:

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

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呼格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

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分析:

1.人权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此案最大的意义,是使“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加彰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引人注目。

“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过程、审理方式、对自认真凶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的追诉、错案问责、呼格的父母申请国家赔偿,势必成为“后案明鉴”,使执法者谨慎,使类似案件的昭雪有了可借鉴的“经典案例”。

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2014年5月15日北京建国饭店内,演员黄海波正在嫖娼被警察当场抓获,黄海波对自己的嫖娼行为供认不讳。

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15日晚因嫖娼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

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

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法律法律问题分析:

分析:

1.收容教育制度的合宪性问题2.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收容教育制度的合宪性问题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从其定义上看,属于带有劳动教育改造性质的强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不是强制措施,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案主要涉及三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经国务院公布施行,经修正后,于2011年1月8日施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通过,12年修正)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收容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治安处罚法属于一般性法律,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法律是有位阶、层级关系的,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纵向等级关系,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显违反宪法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因此,收容教育制度有悖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不具备合宪性。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四、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

法律问题分析:

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2.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宪法限法权限宪法核心精神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五、五、“秦火火秦火火”网络谣言案网络谣言案2014年4月11日,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并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2014年4月17日,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及界限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及界限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网络空间的自主性和开放性给了公民更多的言论渠道,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都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互联网大会倡议坚守“七条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同样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在2014年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

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要更改姓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1010月月27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公民姓名权:

3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姓名权的最新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调查显示,传统的姓氏选择原则仍然受到大多数受访者的认同。

70.9%的受访者赞成子女随父姓,9.8%的受访者赞成子女随母姓,12.5%的受访者赞成子女姓氏采用父母姓氏组合,3.8%的受访者赞成子女自选姓氏,1.2%的受访者认为子女可以采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

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七、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七、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因为在“文案策划”岗位招聘条件里设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下称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学生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过审理,杭州西湖区法院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郭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中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在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沒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別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个案件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这次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有了前面的判例,西湖区法院的立案和判决就比之前快得多,法院的压力也小了很多,再次为消除就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事件八、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事件中国自古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但是目前有一批特殊的群体失独者,他们变成无儿无女,老无所养。

造成这一群体的悲剧正是自80年代以来实行的“一胎化政策”(计划生育)。

目前,各省失独者组成联盟,不断发起集体维权。

失独家庭维权失独家庭维权2012年6月,全国100多名失独者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该申请随后得到了2000多名失独者的签名支持。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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