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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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各单位发生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定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办法适用于广铁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二、事故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各单位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事故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到项目部交班,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质量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组或项目部事故调查组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事故等级由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确认。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经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确定,根据事故等级和处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项目部给予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大小提出从重或者从轻行政处分等级的建议。
对于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项目经理、书记及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给予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损失大小,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路工程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造成1人死亡,或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及事故责任者向项目部写出书面检查,对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造成2人死亡,或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
造成2人死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造成3—9人死亡。
视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按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对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事故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对够不上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单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视同隐瞒不报的,或者事故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比照本章上述条款上升一档执行。
四、考核奖惩制度
依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总责任大小,依据铁道部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对于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或不按照要求上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处以5~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对于积极举报的人员,将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五、附则
本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经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或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处理。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