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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政策问答Word文件下载.doc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粱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者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3、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明确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和手段是什么?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方面的机制和手段:

一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的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由他们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方式,代表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是我国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二、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三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开业半年内组建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三、工会为什么收缴工会经费?

 

工会之所以收取工会经费,是根据工会的性质、特点决定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

工会组织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群众团体,也不同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群众团体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都列入了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拨付。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的。

而各级工会组织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会员所在单位拨缴的。

工会的组织独立性、活动独卫性和财务独立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依照《工会法》规定,收缴工会经费来解决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

收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是工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更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证。

四、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1、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进行催交。

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2、工会经费的用途。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全国总工会规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支出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比例收缴的工会经费中上解的部分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

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五、单位如何怎样拨缴、上解工会经费?

1、哪些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2、全部职工包括哪些人员?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

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是什么?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及其印发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等规定。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季节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37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上述补贴、补助等按财政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后,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按每月新调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

4、由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批准的自管经费的单位怎样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由全国总工会批准的自管经费的单位,其基层留成和内部上解比例,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是:

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单位、邮政、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以上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向同级工会上缴10%比例的工会经费;

黄河河务系统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向同级工会上缴10%比例的工会经费。

六、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是否要拔交工会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五条: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或者投产、开业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当自满一年后第一个月起,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筹备金。

按以上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照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七、有关单位截留、挪用和拒缴工会经费怎么办?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并对六种截留、挪用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按照截留、挪用金额及情节,分别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办法。

八、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会费有什么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要的费用,这是依法规定按比例由用人单位向各级工会拨交的,它的用途主要是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所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按规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并且全部留用于基层,不作上解。

九、基层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会经的使用范围是:

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以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工会自身建设;

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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