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50870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doc

岳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持续)运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下列全职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委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

外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四条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对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按本办法进行,试点企业董事报酬由市国资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确定。

第五条股份制中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确定薪酬超出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交回公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国情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价值贡献,逐步分类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一致,要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绩升薪升,绩降薪降。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健全年薪制,分类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使薪酬激励与企业竞争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相兼顾。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相协调,促进企业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员工等各方利益。

(五)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及履职情况,按考核结果合理拉开企业之间、同一企业正职与副职之间和副职之间的薪酬差距,实行“一企一薪”、“一岗一薪”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标准。

第七条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相关程序协商确定。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以下简称年薪)和任期特别贡献奖励构成。

将企业分为竞争类(A类)、功能类(B类)、城市公用公益服务类(C类)三类,区分类别企业,分类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年薪分为基本薪酬(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年薪=(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

(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保障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公司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该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5倍。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为9.6万元(或6.6万元或12万元或15万元)(注:

岳阳市去年社平工资为3.3万元),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A类企业最高为基薪的3.5(或3或4)倍,B类企业最高为基薪的2.5(或2或3)倍,C类企业最高为基薪的1.5(或1或2)倍。

具体计算公式为:

A类企业绩效年薪=1.75(或1.5或2)×基薪×(考核得分-80)÷20

B类企业绩效年薪=1.25(或1或1.5)基薪×(考核得分-80)÷20

C类企业绩效年薪=0.75(或0.5或1)×基薪×(考核得分-80)÷20

企业考核利润总额、国有资本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或经济增加值较上年下降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高于上年。

企业考核得分≤80分时,绩效年薪为零。

(三)薪酬系数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

企业董事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薪酬系数为1。

选聘权没有交给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其薪酬系数为董事长的0.95;选聘权交给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按照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担任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但非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95-1。

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6-0.8,平均水平不超过0.7。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内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系数,拉开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四)发生以下情况的,市国资委除考核扣分外,还将下调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

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案程序的;

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五)企业负责人年薪须与企业效益、员(职)工工资调整保持合理关系。

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基薪和年薪不得增长;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任期特别贡献奖励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相联系的收入,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如对企业发展、行业、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时,酌情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A类企业负责人可给予中长期激励或专项特别贡献奖。

中长期激励是在企业负责人的每一任期里,在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实施长效激励的企业实行,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净资产增值权、虚拟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B、C类企业负责人可给予专项特别贡献奖,奖金不超过本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实际兑现平均年薪的2倍。

第十二条剔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A类企业负责人只发放基薪,不发放绩效年薪;B、C类企业负责人薪酬按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除外)、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确认后,下达薪酬兑现通知书,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市国资委每三年核定一次,企业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及薪酬分配预案、上年度薪酬系数、上年度内部绩效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企业未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系数的情况,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调整纠正。

企业应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一次性提取,考核年度结束后支付60%(或70%或65%或55%或50%)。

其余40%(或30%或35%或45%或50%)作为延期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任期结束后,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是否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其结果,兑现全部或扣发部分或全部累积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离任审计结果兑现。

第十九条建立年薪抵扣制度。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发现其在以前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应扣减或停发年薪、延期绩效年薪而未扣减或停发的,从考核年度中抵扣。

第二十条建立年薪或奖励追回制度。

企业负责人离职或离任后,发现其在任期内因违规违纪或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扣减年薪或奖励的,依法追回已发放年薪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

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在一家子企业领取薪酬,但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取酬。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按离任审计结果兑现累积延期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当年可兑现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由派出或推荐部门批准、并按相关程序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累积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内因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核算薪酬。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按离任审计结果兑现累积延期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当年可兑现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复的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参考本企业实际情况、以不超过年度基薪为基数的计缴标准缴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加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严禁企业负责人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员)工民主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公司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

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薪酬手册报市国资委备案、擅自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擅自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全部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20%。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20%。

(三)对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控股、参股子企业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所得,并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20%。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或因违法违规违纪发生一般事项,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相关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岳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