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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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Word文件下载.doc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实施机关:

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及产品

04002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企业(产品)

04003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04004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六条:

“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单位

04005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

04006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007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04008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0401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04012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04013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04015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7项: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信息产业部。

电信业务经营者

04016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六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04017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

04018

无线电频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各行业各部门用频单位

04019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各设台单位和个人

04020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导航、广播、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等业务台站

0402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二、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生产厂商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4022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三十五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各国驻华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其他外国组织及个人

04024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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