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近年放炮事故案例分析及对应措施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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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
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
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
”,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2、阳煤二矿“5.13”放炮事故,崩伤1人
2004年5月13日阳煤二矿发生的放炮事故,崩伤1人
2004年5月13日零点班,放炮员在二矿560水平一南翼80704高抽巷放炮,
放炮前放炮员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未按规定撤人,在人员未撤出炮区,就拧下了发火器钥匙,当场将一名员工头部崩伤。
放炮员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撤人距离不够,短距离放炮造成事故发生。
放炮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
放炮员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严格按规定距离设好警戒。
加强现场管理和于昂的职业培训。
放炮工操作要领
1、领药领管证件全,做药要在放炮站。
2、放炮母线亲自连接,三次检查不超限,三人联锁牌交换,断电撤人回头看。
3、跑后地点全面查,剩余管药退库房。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
”和“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功能!
”“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
不进行三人联锁,就不能放炮;
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4、阳煤四矿“11.24”放炮事矿,死亡1人
2004年11月24日阳煤四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4年11月24日零点班,四矿回收区8181工作面正常放炮生产,中部和机头都已装药,安排先放中部炮,后放机头。
在放炮员未亲自连接母线的情况下,生产队组人员就直接连接好线,撤至机头附近,交换牌签字后拧炮,结果机头炮响,炮烟散后发现杨某倒在地上头部受伤,停止呼吸。
1、放炮员未进工作面亲自装药连线。
2、放炮撤人距离不够。
3、跟班队长、工长现场未履行管理职责。
1、每放一次放炮,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
2、放炮必须按规定距离撤人。
3、施工队组队长、工长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2、山西隰县梁家河煤矿“4.30”放炮事故,死亡36人
2004年4月30日山西隰县梁家河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
一、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
3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5.9万元。
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生产;
二坑“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一)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梁家河煤矿二坑北一区的西八掘进(采煤)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
使用碎煤充填炮眼,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各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包代管;
特殊工种人员严重不足,且没有经过培训,无证上岗;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
(二)责任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梁家河煤矿二坑西七掘进工作面、西八掘进工作面、西九掘进工作面带班长兼采煤工、放炮员杨六林,梁家河煤矿二坑采煤工兼放炮员陈召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梁家河煤矿二坑瓦斯检查员郑侯平,梁家河煤矿二坑承包人杜存福,梁家河煤矿三坑、四坑坑长蔡井龙,梁家河煤矿副矿长秦小明,梁家河煤矿生产副矿长宋三保,梁家河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卜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梁家河煤矿通风负责人兼瓦斯检查员雷维雄,梁家河煤矿技术负责人王宗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隰县下李乡党委副书记李良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技改安全科负责人李培宏(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局长段根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李晓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隰县人民政府县长郑中夏,对事?
实姆⑸河兄匾斓荚鹑危栊姓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县委书记梁若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汾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管理科科长尉晨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安全监督大队负责人李志刚(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段有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姜德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临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洪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国正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
此外,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四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5万元罚款;
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0万元罚款;
二坑、三坑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
二坑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
二坑、三坑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
二坑、三坑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止施工和停产整顿指令,不投入必需的安全资金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20万元罚款。
以上共计43万元罚款,责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结合山西省有关规定一并予以经济处罚
5、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放炮事故,死亡72人
2005年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2人。
2005年3月19日12时13分,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爆炸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1.5万元。
(一)矿井概况
细水煤矿为村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
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属违法组织生产。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矿井有效风量不足;
302东翼采区工作面1#切眼风流短路,造成302东翼采区工作面长期处于无风或微风状态,导致4#和5#回采工作面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假如当时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智能放炮监测监控系统,产品的“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风量不足就不能放炮!
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功能,能有效地防止此次违章放炮,杜绝事故的发生。
)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细水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在停产整顿期间,私自购买炸药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组织生产,以包代管,“一通三防”管理混乱;
白堂乡、平鲁区和朔州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在该矿停产整顿期间,虽有多个检查组到该矿检查,多次检查均未能发现该矿违法生产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人,给予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人,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细水煤矿矿长王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平鲁区白堂乡乡长张文龙行政撤职处分,党委书记冯海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平鲁区副区长曹文林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朔州市常务副市长李栋梁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吊销细水煤矿和康家窑煤矿有关责任人员的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按照有关规定,对细水煤矿给予经济处罚855万元,吊销细水煤矿所有证照,并建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对该矿依法予以关闭。
6、徐矿集团张集煤矿“6.27”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5年6月27日徐矿集团张集煤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概况 2005年6月27日夜班,张集煤矿采煤三区放炮员在9422工作面下部放炮,第一炮放完下出口超前档的6棚后,当他正在超前档向上联第二炮时,瓦斯员从工作面中部往下去,负责警戒的副班长未拦阻住,瓦斯员窜过警戒牌和警戒网后,来到放炮员身边,说要下去填瓦斯牌板,放炮员目送他至下出口8米以外后,返回到联炮点继续联炮,联炮后放第二炮,接着又放了第三、四炮。
1时40分,四炮放完后,在工作面溜子道设警戒的班长与现场组人员一起进工作面,在下出口处发现瓦斯员躺在溜子边,头部受伤流血,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后伤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初步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
1、死者安全意识淡漠,违章进入放炮警戒区内被崩伤致死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警戒人员工作失职,对违章进入放炮警戒区的人员制止不力,警戒人员和放炮员未对进入警戒区的人员进行清理就放炮。
3、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
三、事故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
1、针对这起事故,各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检查本单位在各个专业、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结合今年以来国务院、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省局对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以“一通三防”和瓦斯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增强矿井抵御灾害的能力。
克服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踏踏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放炮专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加强要害工种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要害工种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3、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