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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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4.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

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子公司可经营多个飞机项目;

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5.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

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6.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

7.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天津市融资租赁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

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

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

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融资机构的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6.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

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7.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

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8.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

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9.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办发〔2014〕103号)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10.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按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2〕59号),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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