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用地转用管理(第三讲)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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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1.0米,北方宽度米,北方宽度2.02.0米固定的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临米固定的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2.2.园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园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50%或每亩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的土地。

3.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木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及沿海生长红树木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树木用地,铁路公路征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树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4.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地:

(二)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二)农用地转用的概念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畴。

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畴。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新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国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制度。

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土地用度的核心,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形式,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途管制的重要形式,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内容;

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建设用核心内容;

同时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地审批的第一道关口,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措施和手段。

市、县、乡市、县、乡(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土地用途,农用地转用审批就是要依据土地利地用途,农用地转用审批就是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来严格控制建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来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以达到控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以达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抑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目的。

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抑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目的。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依据和条件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依据和条件

(一)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国发发200420042828号)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目用地拆分审批。

”因此,一定要按照法定因此,一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的权限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1.1.国务院审批权限。

国务院审批权限。

(1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目;

(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划单列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及人口在50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城市分批次用地。

2.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11)自治区及兵团有关部门和师及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兵团有关部门和师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50万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地。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自治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自治区、兵团审批兵团审批。

(二)农用地转用办理程序

(二)农用地转用办理程序1.1.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占用土地的审批程序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依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由土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前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前面说过预审原则:

哪级审批项目立项,同级面说过预审原则:

哪级审批项目立项,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项目用地预审。

)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项目用地预审。

)(2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但要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但要在备注中注明补偿的标准和倍数),经市、在备注中注明补偿的标准和倍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人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土地的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列程序办理:

(1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政府。

(2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供地。

实施,按具体项目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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