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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划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选址研究报告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二)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三)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四)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五)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六)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七)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八)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条(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其中,代征城市道路(S)、绿地(G)和河渠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第十条(建设用地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划定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建项目。

规划用地的界线应结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拆迁范围、用地权属界线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本规定的独立建设最小用地规模的限制。

住宅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更新(已建地块)小于5000平方米,建设(新建地块)小于10000平方米,公建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原则上不得独立建设,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以核准独立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并作专题研究后,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除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之外,禁止兼容经营性用地和设施;

(二)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三)规划的各类用地经文物保护部门确定需进行保护的,应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或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的用地类别;

(四)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建设其它公益类设施。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确定兼容性范围。

表2.1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小类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它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类别代码

R11/R21

R12/R22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M1

W1

×

商业设施用地

餐饮业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

 

注:

①×

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10%;

◎兼容比例不超过50%;

●兼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

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⑤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用地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设施分类)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福利设施、行政管理六类。

公共服务设施分市区级配套、居住配套两级配置。

第十四条(市区级配建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居住配建设施要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两大类设施。

(一)居住配套教育设施

1.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表2.2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表

名称

千人指标

(‰)

生均最小建筑面积(㎡)

班额人数

(人/班)

生均用地面积

(㎡)

中学

80

10.4

50

24-30

小学

10

45

15-22

幼儿园

40

30

13-15

①千人指标为建议性规定,可根据出生率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变化适当调整。

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面积指标含学生宿舍和食堂面积。

③改、扩建学校(含旧区改造的新建学校)最小用地面积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酌情降低20%以内。

④特殊示范学校或专业特色学校可根据相关评估标准或规划设计合理性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2.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3.全日制幼儿园、小学、中学服务半径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确实难以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应充分考虑容量配套、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可适当扩大范围合理配置幼儿园、小学、中学设施。

(二)配套基层社区服务设施

基层社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节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六条(居住容量指标)居住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表2.3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住宅层数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3层

32

0.8

1.1

35

1.0

4-6层

1.2

1.7

1.5

7-9层

28

2.2

2.0

1.8

10-18层

2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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