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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我国“来样成交”、“来样制作”)

3. 

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回样(returnsample):

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接近的样品提交买方。

(“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凭卖方样品买卖”)

4. 

封样(sealedsample):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样品无论由谁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是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sameassample),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

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我国: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或F.A.Q.)

有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存,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

“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或G.M.Q.)

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规定范围:

极限:

上下差异:

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重量的计算方法:

按毛重计:

毛重(gross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

按净重计:

净重(net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

1) 

按实际皮重(realtare,oractualtare):

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

2) 

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

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称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

3)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

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

4) 

按约定皮重(computedtare):

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

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weight):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成为公量。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weight):

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

法定重量(legalweight):

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为法定重量。

净净重(netnetweight):

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

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

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

买卖合同中的互谅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也可称为增减条款(plusorminusclause),合同中有规定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seller’soption),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buyer’soption)。

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运输标志(shippingmark),及“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货人或卖方的名称字母首或简称

参照号码

目的地

件数号码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商品条码(barcodeforcommodities)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标志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我国目前已启用的前缀码有5个:

690-694(国别码)

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同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第二篇 

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

第四章 

贸易术语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Ÿ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咋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

其交货点为船舷。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同上)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费用;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同上,去掉

(2))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向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单据买卖

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

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

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forwarder)。

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时,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获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在其他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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