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教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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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的损失。
火灾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是不可估量的。
青岛黄岛油库大火因原油流入海洋使130公里海岸线受到污染,海产品损失和清理污染需要数千万元,而这起直接经济损失为3540万元。
4、其他的损失。
包括社会影响、历史价值等方面。
二、近年来几起企业类火灾案例解析
2000年7月9日4时40分,金川公司二矿区井下发生一起运矿卡车失火事故,死亡17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880万元。
2004年7月28日晚上7点半左右,浙江温州平阳县水头镇温州辉煌皮革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这起火灾已经造成17人死亡,12人受伤。
该单位还是当地十大民营企业,火灾原因是该单位违章改建仓库,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存下先天火灾隐患,外加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混存,造成这起特大火灾。
事故处理是温州警方依法批准对企业法人庄明辉等相关7人刑事拘留。
2004年10月5日,位于广州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LG惠州电子公司一幢近20000平方米的大厂房突发大火,致使厂房从一楼烧至顶层(厂房共三层),厂房内上亿元的电子产品及原料全部报废,累及周边十余家工厂受灾,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伤30余人,直接财产损失3000余万元。
2009年7月15日凌晨2时左右,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百余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事故是因不明原因引发对硝基二苯爆炸,引起氯苯中转罐着火,又引起氯苯罐爆炸所致。
2010年9月1日凌晨3点40分左右,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七甲工业区的一家包装厂突发大火。
该厂近1000平方米的厂房被烧成废墟,大量纸杯、纸碗全烧成了灰。
所幸,此次大火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起报道最耐人寻味的是,8月28日,这家厂刚刚接受完所在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
5次消防检查不重视 一场大火厂房烧成废墟。
是检查者不够认真?
还是厂方漠视消防安全?
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25.8万元。
火灾原因系公司吊顶照明线路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导致短路引发火灾,该公司法人代表诸秀玲并刑事逮捕并冻结财产。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此次火灾从区建委书记、区建设总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置业公司、公安、消防、安监、质监、街道书记、副区长及上海市委书记、副书记、市长、副市长共28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
三、火灾危害的表现形式
无情的大火曾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吞噬了无数的社会财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加上各种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开发和应用,用火、用电、用气范围日益扩大,潜在的火灾危险因素越来越多,火灾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火灾已成为各种灾害中发生频繁且毁灭性较大的灾害之一,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及人的生命。
生命是美好的,它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倘若为国捐躯,则能体现人生的价值,死得其所,倘若葬身火海,则只能是无谓的牺牲,死不瞑目。
据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7万起,死亡1076人,伤580人,平均每天死亡近3人,伤1.3人。
上海市火灾形势平稳,共发生火灾6086起,死亡63人,受伤41人,直接财产损失3987万元。
(2)造成财产损失。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3.2亿元。
无情的大火烧掉了劳动人民用血汗换来的财富,留下的是不尽的思索。
(3)影响正常秩序。
火灾不仅给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四、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大多数人认为火灾离自己很远,可能不会在自己身边发生,心存侥幸。
在面对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时,认为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面对一些火灾案例和图片展时,只是觉得很凄惨,却没有从思想深处引起重视,因而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得满不在乎。
有的认为消防工作是领导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
2、消防基本知识贫乏
(1)不了解电气基本知识。
许多人对基本的电气知识不了解,往往由于无知而造成火灾,诸如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充电器长时间充电等都可埋下火灾隐患。
(2)不懂得灭火基本常识。
前面讲述了火灾的三个关键阶段,其中初期火灾是最易扑救的,但部分人由于平时不注意对消防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发现火险火情后,不知如何处理,失去了最好的灭火时机,以致火势发展蔓延成灾。
五、企业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工作重在预防,大家应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学会“如何防火”、“如何灭火”、“如何逃生”。
防火工作做好了,火灾发生的机率就很小;
火灾发生了,如果能够及时把它扑灭,火势就不会蔓延;
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逃生常识,在火灾现场就能顺利逃生了。
作为一个企业,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要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1、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内容。
3、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要时刻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
6、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8、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重点岗位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率要达100%,并持证上岗。
9、不要在宿舍、生产车间、厂房等场所乱接乱拉临时电线和私自使用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
严禁在仓库、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
10、企业职工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消防常识、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发生火灾,先报警还是先灭火?
通常情况下,发生火灾后,报警与救火应同时进行。
救火是分秒必争,早报警,消防车就会早到,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耽误了时间,小火就可能变成大火,小灾就会变成大灾。
火灾的发展常常难以预料,有时似乎火势不大,认为自己能够扑救,但是往往因各种因素,火势会突然扩大,此时才报警,会耽搁灭火。
据统计,火灾损失的大小与报警迟早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发生火灾应牢记报警与救火同时进行。
发生火灾,现场只有一个人时,应一边呼救,一边进行灭火。
如果认为无能力扑灭这次火灾,就应该赶快报警,并在报警的路上边喊边跑,以便取得群众帮助。
报警时应沉着、准确地讲清起火所在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或起火单位,燃烧物是什么,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用的电话号码。
六、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第12、13、58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16、60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安部107号令》第22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