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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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

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GF-1999-020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

__。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元(人民币)

$:

__元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订,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而且在“签约合同价”部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

二、解读

(一)签约合同价

1.关于签约合同价

首先,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

签约合同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567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将“签约合同价”同时界定为“合同价款”,虽与上述“合同价格”存在一字之差,但显属不同的价格概念,需切实厘清。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1条的规定,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实质上,这一价格概念即为《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的“合同价格”,需引起注意。

其次,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形式不同。

对于强制或者约定招投标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投标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6条的规定,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对于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的规定,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最后,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于签约合同价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两者完全不同。

“营改增”之后,计税依据和模式发生了变化,这不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很大,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就需要按照上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规则将签约合同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

另外,填写签约合同价等各种价款、费用或者金额时,根据留白要求,应采用大写加小写的方式,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国机采办[2013]11号)第二十条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以元为计价单位时,通常精确到分,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22条规定,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

(二)条第1项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如下四项: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进一步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该条文在性质上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遵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扣减并按规定支付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以及《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应适用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

较之于《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之规定,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规定的重要区别在于:

后者规定预付比例为60%,且这一比例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而排除;而前者规定预付比例为50%,且可以基于双方约定而改变。

我们认为,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示范文本》的性质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故在实务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应依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

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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