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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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

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

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

等等。

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这些一定要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注意,否则,我们将难以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我们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1、 

反映新法的内容

当年99施工合同范本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说,时间会让任何先进的事物变成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建设工程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比如: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

99施工合同范本受其出台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反映这些新法的内容。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应当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针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况,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条规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也就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这样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法律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原则,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可操作性。

2、解决新的问题

99施工合同范本实施之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黑白合同的问题、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达到了泛滥成灾的严重程度。

对于这些问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力争进行规范。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

发包人是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2011年6月21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工期为520天;

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暂定一亿三千五百万元;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

按月报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况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车库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

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多亏了施工企业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腿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垫付不起一个亿的资金。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申报的工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

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

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可以组织召开忆苦大会。

工程款的拖欠又导致了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拖欠,引发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特别容易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

(张庆山案件)。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太低。

依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利息。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这么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

这就造成了发包人想尽了办法拖欠。

针对这种现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双倍赔偿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双倍赔偿制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关于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一节中规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逐渐引起了发包人的注意,通常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挂靠施工的违约责任。

我们经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

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个人资质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备案;

第二、看承包人与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人是否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三、看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

第四、看用于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是否为承包人单位自有。

依据法律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比如,国信一诚建筑公司借用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世纪经典绿化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用假银行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案例。

出借资质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项规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视。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制定了【双向担保制度】。

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新的竣工验收程序、新的结算审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赔程序,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之旧的合同范本,内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确定合理调价原则

比如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制度。

我们知道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对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既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

目前我们处理了一件装修工程的案件。

发包人是哈尔滨誉衡药业集团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装饰公司。

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对药业集团位于北京空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

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为1000万元。

约定合同内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发生变化都不能进行调整。

我们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典型的不可以竞争的费用。

但是,过去我们的发包人就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名义,约定了绝对固定,永远固定,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参考了以上规定,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原则。

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是: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法律变化的风险:

包括基准日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的调整;

对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

对国家限价的水、电费,汽油、柴油价格的调整。

第二、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分担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通常主材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三的应当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承担,依据13施工合同范本,材料单价单价变化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应当进行调整。

这就是为什么要取消固定价格合同的原因。

固定总价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就是结算价,除非发生工程变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是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风险。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规定的合理调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的价格调整,二是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的变化,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调整。

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

以前固定价格合同,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视为不得调整。

人工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因市场价格波动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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