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桩包清工施工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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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桩包清工施工合同文档格式.doc

漳州东山县

工程内容:

预制PHC管桩压桩机械一次进退场及装拆工程;

压、送桩分布流水工艺(定位、喂桩、焊接、压、送桩全过程)。

工程承包数量:

规格¢500-125A管桩约20000米

进场日期:

以甲方通知之日或合同签订后五天内。

第二条合同适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有关规范。

第三条承包范围

中信金銮湾公馆之浪琴湾一期1#、2#楼及酒店预制PHC管桩施工

3.1桩机进退场、安拆。

3.2预制管桩吊桩、接桩、压桩、送桩及桩基工程施工中自然地面以上的割桩全过程承包(含打试桩);

包含引孔及施工泄压孔费用。

3.3工期:

从开工日期开始65日历天内竣工,第一栋楼(1#楼)基础应尽力在15天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20天。

开工日期以甲乙双方认定的日期为准。

工程量增加或地质变化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4.1乙方按设计或设计变更要求进行施工,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增加的工程量和探桩工程量,需按甲方的审批程序进行确认后方可施工。

4.2工程量按送桩、压桩长度计算,完成的工程量当天都需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4.3隐蔽工程:

为保证施工进度,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现场验收和隐蔽签证手续。

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办法

5.1工程价款:

合同价款约80万元,大写(金额):

捌十万元。

5.1.1每台桩机进退场和移机过程中的砍截桩由乙方负责,费用不另行计算。

5.1.2合同清包工单价:

含所有机械进退场费,接桩、压桩、送桩、自然地面标高以上割桩、放样测量、吊桩等费用,不另计算其他费用,不随市场及政策性变化调整。

5.1.3合同按清包工包干,以两万米为承包基准,按前面所述工作内容包干捌拾万元施工费(不含税收、管理费、水电费、桩尖桩材)。

超出或少于两万米部分按30元/米增减施工费,增减工程量超过2000米时应另加20%泄压孔施工费,如有探桩人工机械费按以上价格30元/m计算。

除因雨天、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和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指令而暂停施工的,若非施工方原因机械停滞累计超过五天时,机械停滞费按2000元/台.天计取补贴给施工队。

5.1.4结算方式:

结算桩长=桩尖到自然地面标高,即桩长度加上送桩长度。

以现金结算,款项直接汇入施工队个人帐户

5.2工程款支付方式:

以现金形式支付。

桩机进场,先付五万元,每施工完5000米,再付壹拾伍万元,全部完工,付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款,余款待桩基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交付资料前全部付清。

第六条甲方工作及职责

6.1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桩机进场前,提供该工程的地勘成果一份、图纸四份,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6.2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6.3提供一间住宿值班用房,乙方生活费自理。

6.4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场地平整,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施工场地如有塌陷,相关处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6.5按乙方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合格的PHC预制管桩和桩尖至施工现场,桩材质量由甲方负责。

保证乙方每天能24小时施工,并有相关人员在现场。

6.6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6.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6.8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第七条乙方职责

7.1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设计要求、质量评定标准、操作规范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负责桩位放样和控制点的保护。

7.2、乙方必须配合管桩供应商做好管桩卸货点地位置安排工作。

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每天管桩合理配桩,配桩应严格按地质报告和设计图纸的桩顶标高来确定并送甲方审核。

施工桩损耗控制在平均每根桩1米以内。

7.3乙方应及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7.4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桩基施工路线并绘制桩基施工路线图提交甲方,如有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7.5在打桩前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期间提交统计报表送甲方及监理审批核定后才可实施。

7.6为确保本桩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即“三检”制度,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配合甲方和监理等部门做好复检工作。

7.7做好各项桩基内业资料,以及施工隐蔽记录,负责竣工图及施工安全内业资料的编制与管理,在桩基施工完毕后,应配合甲方单位,做好桩基的测试,并在十五天内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给甲方及监理单位存档。

7.8乙方对所进场的工人应及时报送甲方登记造册(并具备身份证、务工证、婚育证)。

7.9乙方应对施工工人,按漳州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按月及时发放工资。

若由工资不及时发放,工人闹情绪(罢工)或向市劳动局报告,而引起的有关责任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7.10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11乙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第八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推迟的延误,经双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因雨天、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

8.2因设计修改增加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而影响的工期。

8.3在施工工程中遇到周边居民阻挠施工而影响的工程进度。

8.4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指令而暂停施工的。

8.5施工中遇到地下障碍物进行处理而影响工期的。

8.6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供应的管桩和不能按时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而耽误的工期。

第九条:

质量要求

9.1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求施工和桩基础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并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标准执行,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9.2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9.3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偏位,施工日记与实际标高不准确时引起的凿桩、接桩或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Ⅲ类桩等原因,引起设计补强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从工程款中扣除。

若因地质原因或管桩质量问题引起断爆桩由甲方负责。

9.4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施工。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在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返工的部分工程分清甲、乙方责任,研究修补方案,由乙方施工。

因返工而造成的一切费用,由造成责任方承担。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当地质监部门解决。

第十条:

安全要求

10.1乙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好现场安全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期等所实行的检查和监督。

对甲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

10.2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治安和防火条例,违者应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必须做好文明施工,对违反有关政府及居委会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拖延或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11.2因故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未经双方同意,合同仍继续生效;

未征得双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按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签证的施工现场签证为依据。

乙方应在桩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七天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有关资料及内业资料原件送交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认可的结算文件后的七天内审查完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中的一方应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材料送达另一方,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经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乙方人员和乙方及其乙方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乙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6)、乙方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已经预见到了为圆满完成工程今后发生的一切困难和费用,不能因任何没有预见的困难(如建材涨价、投标时少算漏项误解、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移动困难[若场地下陷造成由甲方承担]、承包风险范围内设计变更、非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等)和费用而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13.2如果乙方已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乙方应有权根据下列的规定要求:

(1)如果是第13.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第

(1)—(4)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且第

(2)—(4)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除某些义务,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乙方不履约的借口,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免除其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在合格的施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交接时,甲乙双方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14.2乙方在施工过程的生活所用的水电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仅在场内提供电源和水源,由乙方引接,引接的工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中电缆由甲方提供。

14.3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定事宜,按2005年定额及相关规定商讨解决。

14.5双方驻工地代表更换时,应于7天前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里桩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尾款后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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