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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1年8月23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四)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5.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200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7.国土资发[2012]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8.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的通知》

9.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土资规函[201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11.国土资发[2012]132号《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五)环境影响评价

2.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2005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6.2009年1月1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7.2008年9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受理范围

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申请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使用本级财政(含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2.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符合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投向。

1.项目立项前或在办理立项的同时;

2.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3.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二)款规定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4.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款规定范围内的,填写节能登记表。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四)建设用地预审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3.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用地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标准的要求;

4.符合国土供地政策;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符合规定;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用地项目土规修改方案及实施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项目选址、符合威海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的论证充分;

2.项目建设符合清洁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的论证充分;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正确,评价内容符合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合理;

5.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适用正确;

6.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和评价方法正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频次、方法符合技术规范。

7.工程分析清晰,污染源强的计算准确;

8.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模型及其参数选取正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量计算准确。

9.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措施技术可行;

10.公众参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11.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全面,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清晰。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申请材料也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即登录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建设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平台在线填报。

(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表。

原件2份;

2.立项申请文件。

原件2份。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建设管理方式,招标方式,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等内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

原件3份。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提交项目简介;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原件2份;

5.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登记表,原件2份;

6.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规划部门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

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3.项目区位图和现状地形图。

标明拟选址用地位置和用地界限,包括用地范围外50米以内,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需同时报送地下管线现状图;

4.项目建设有关支持性文件。

复印件1份。

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三)国土部门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拟用地权属文件资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或范围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

7.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0.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规划修改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7、8、9项材料。

(四)环保部门材料

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原件1份;

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县(区)级环保部门公众参与调查结果核实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

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

登记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3份,同时报电子版。

办理程序

辅导程序

(不计入审批时限)

1.联席会议

项目单位根据该项目的审批权限向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经济发展)窗口提出立项阶段联审联批申请,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或者发展改革(经济发展)窗口组织所有联审联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由项目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各联审联批部门分别说明项目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2.材料初审

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经济发展)窗口报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表及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统一收件后,对未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至电子审批系统,然后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申请材料网上分发给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补正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由项目单位交给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再分发给各相关部门。

3.材料审查辅导

项目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和审批条件。

具体包括:

(1)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申请材料,组织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有关内容进行批前公告。

需要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评审和依法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方式征求意见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审批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规划部门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前期工作,将预审意见抄告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国土、环保部门,并向国土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电子数据材料。

(2)国土、环保部门对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压覆矿产查询)、环评等相关申请材料审查;

对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的进行修改辅导,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拟文征求意见,对需提请上级部门审定的拟文请示上级部门;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

4.联合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组织市、区两级相关联审联批部门实行联合踏勘。

5.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

项目单位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对项目申请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文件,提交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窗口。

对于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文件评估论证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组织完成评估论证,并要求项目单位在召开项目评估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对超出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权限的,拟文征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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