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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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掘路工程进行统筹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

各区负责挖掘工程的现场监管,并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掘路计划,统筹安排掘路工程施工,并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2.2.1安排掘路计划时,根据市政府和各区道路建设计划,统筹管线掘路工程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同步施工。

2.2.2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安排多条管线同时(或交叉)施工,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2.2.3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具备非开挖条件的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行道路开挖施工。

2.2.4横向掘路工程和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敏感区域附近主要道路的掘路工程,必须夜间施工(晚22时到次日6时),并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确需白天施工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应采取保障交通措施。

2.2.5长距离或大宽度掘路工程施工,必须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分段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开挖沟槽时,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恢复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

特殊原因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2.3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次年年度掘路计划。

2.4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讯、广电等管线单位每年安排地下管线施工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与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中修改造项目同步进行。

地下管线的更改,须根据管线评估机制,经评估机构评审后,纳入月度掘路计划会议讨论。

2.5对申请穿越主干道、快速路敷设管线的,应当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

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6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管线同沟槽敷设。

2.7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停止办理市政道路的挖掘审批。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方式,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非开挖作业要求的,须征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施工前管理

3.1掘路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沟槽开挖深度及土质等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规定,合理确定开挖长度、宽度和面积,并按照《市政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管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并填写依附道路挖掘许可申请表,符合有关规定由行政审批大厅下发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持许可报各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2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内容包括:

封闭围挡、夜间施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材料、设备准备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掘路施工审批。

并同时做到六个明确:

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文明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3施工方案中应明确管线开挖位置、范围等信息,施工中严格遵循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开挖。

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4.1掘路建设单位在掘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4.1.1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和雾天必须增设警示闪灯信号;

4.1.2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4.1.3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

4.1.4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4.2路面临时恢复要求

4.2.1掘路沟槽部分路段完工时,在管理部门验收前,由挖掘施工单位采用加重块临时恢复路面的方法,保障车辆交通安全。

4.2.2铺设的加重块要与周边路面紧密顺接,高差满足路面平整度要求。

4.2.3施工过程中发现已铺设加重块不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4.2.4沟槽开挖因工艺要求无法及时铺设加重块的,需采用钢板覆盖方式保障通车要求,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沟槽回填完毕应及时撤除钢板,采用加重块方式恢复路面。

4.2.5同一沟槽放置多块钢板时,须采用同种规格的钢板。

钢板应平行或垂直于行车方向放置,不得斜向放置,不得叠搭,钢板之间采用点焊连接,以防止移位。

4.2.6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CM,有重型车辆通行的,厚度不应小于3CM。

钢板宽度应大于沟槽宽度,每边超出沟槽边缘不应小于30CM,宽沟槽覆盖钢板时应进行验算,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4.2.7钢板应平整,无变形,无翘曲。

钢板四周应用直径与钢板厚度相当的圆钢进行满焊,交角处进行磨圆处理。

雨雪天气施工时,应在钢板上采取防滑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4.2.8钢板底应加设胶垫,胶垫应有一定的厚度,并伸出钢板2-3CM,确保钢板不晃动、不移位;

路面凹凸不平处应采取冷拌料进行找补,保证钢板与地面紧密结合,达到环保降噪的要求。

4.2.9钢板设置后,应由专人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出现位移、翘曲等现象的钢板应及时进行调整;

4.2.10胶垫磨损严重的,根据路面和钢板贴合情况,及时更换胶垫,同时做好钢板周边卫生保洁工作。

4.3施工标牌管理

4.3.1掘路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掘路工程公示牌,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一块。

内容为: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每100米长度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须设置一块600×

500MM小型公示牌。

4.3.2公示牌材质要求:

采用长2米,宽1.2米,厚度2MM铝块制成,四周双折边形成标牌底块,上贴国标工程级反光膜制成标牌画面,美观耐用。

配合标牌架体上安装的带电池的主动发光的灯具,光亮度要求200米以外可见。

4.3.3公示牌样式:

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边条为夜光蓄发光膜和橙色超高亮3M反光膜合成。

背面为3道竖式铝制轨道固定在Φ48MM锌管制成的抗风支架上,人立直视标牌中心高度为1.6米。

标牌支架前后贴有四处红白或黑黄相间警示的反光膜,每色块长度15CM。

支架两侧上端焊接牢固警示灯支架各一架,配有夜间施工警示灯两只,光照可见度达250米以外。

4.4施工围挡管理

4.4.1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围挡或单体前后围挡(抢修等)。

连续围挡为注水塑料围挡、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Φ32MM钢管制成的可连接式护栏围挡、方格状透空式固定围挡和移动围挡,以及带光电一体化装置的防撞桶、路锥等。

围挡前由近至远放置带有可反光发光灯具的警示导向牌。

留有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安全防范距离。

4.4.2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国内新型的注水塑料围挡和蓝色彩钢板平型折装式围挡,并在70CM高度和上端各贴有一道为30-40厘米2块红白相间警示的反光膜,达到公安部规定的车身贴标准。

设置高度为1.8米或2米。

拆卸方便,节省空间,环保美观,抗风力强。

4.4.3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

彩钢板厚度必须实测达到0.6MM以上。

按规定的高度和数量贴有反光车身贴。

围挡每块尺寸长1.96米,高度1.8米。

每三块围挡上端必须配置夜间发光装置,可见光度达200米以外。

4.4.4当车辆交通情况不允许设置连续围挡时,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围挡。

护栏为长2米或长1.5米,高度1.15米,Φ32MM厚度1.5MM铁制管材制成的护栏,上下左右两侧间隔贴有红色工程级反光膜,每道反光膜不小于20厘米,护栏为黄色,增强安全警示。

中间挂栏长度为4米,间隔距离贴有反光膜,中间部位设置有温馨市民的提示语标牌,长度1.5米-2米,高度0.6米。

达到文明美观的效果。

4.4.5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

在出入口处两侧各设置3组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

透空式围挡框架为铁质方管焊成,防锈处理后,灰色油漆外观,白色方格状透空式围挡长2米,高1.8米。

在彩钢板离地70CM处贴有高亮度反光膜,最大限度的消除视线盲区,方便车辆和行人注意来往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车辆行人安全。

抗风能达八级以上,所有设置上须设置主动发光和被动发光的施工安全警示器具。

4.4.6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4.4.7市政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并配有光电一体化警示装置。

4.4.8施工围挡上应明确工程类型,如自来水施工、热力管线施工、燃气施工等,间隔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4.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5施工警示标志管理

4.5.1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可见亮度达250米以外。

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4.5.2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4.5.3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闪灯。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4.5.4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4.5.5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反光背心,并在服装上醒目处注明企业名称。

4.6余土处置

4.6.1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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