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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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核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五)负责检查、监督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查工作,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查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

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六)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工作;

  

(二)负责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业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工程类别和用途分别执行煤炭行业及相应的行业、地方计价规定:

  1.煤炭井巷工程: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

  2.煤炭地面建筑工程: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3.煤炭机电安装工程:

《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4.煤炭特凿工程:

《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

  5.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

  (三)化工、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分别执行其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四)行政福利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资料;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十)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

  

(二)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控制价;

  (六)投标报价或者中标价;

  (七)合同价确定和调整;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批或者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或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编制控制价,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招标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应反映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四)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七)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八)建设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要实施可行性研究。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论证,编制的投资估算费用项目应齐全,计算准确,不得漏项和虚列项目。

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质量,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为强化对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设计原则,通过优化设备选型、控制建设标准,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比选,认真开展工程设计招标,落实限额设计工作,加强设计优化、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避免或减少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设计概算

  

(一)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概算成果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财务评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工程项目审计、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查。

编制设计概算时,确定地区差价调整系数的人工、材料等价格须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和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科学确定各部分投资。

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应满足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性和概算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和审查程序对原设计概算中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应满足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及有关费用计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审查施工图预算的重点是施工图设计应深化初步设计并满足项目验收和施工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择优确定承包人和供应商,以降低工程投资和控制工程风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通过加强对建设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同类工程的招标情况,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或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并依据合同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货款、保留金。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单位应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化场地平整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合理规划永、临结合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控制生产和生活临建的规模和标准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管理等多种措施,科学、公正处理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工程计划逐季预付。

工程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二十五条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或分段结算与支付的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时,按月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即验工计价)结果,支付进度款(扣除甲方供应设备与材料),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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